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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八十七条
2014-9-24 22: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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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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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仓单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流通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存货人行使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有三个条件:(1)仓储合同合法存在,作为提取仓储物的仓单有效。如果仓储合同不存在,仓单无效,也就不存在存货人转让提取仓储物的问题。(2)存货人须在仓单上背书转让。仓单属于记名证券,仓单上记载了权利人,即存货人。记名证券的权利人背书方式进行才有效。(3)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仓单的转让必然引起提取仓储物一方以及仓储物所有权的变更。这直接关系到保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因此本条要求转让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我国有原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意大利民法典对此规定,仓库存货单和仓单得记名于寄托人和其指定的第三人,这些仓单通过背书,可共同地也可分开地流转。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仓单所载之货物,非由货物所有人于仓单背书,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名,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之效力。
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以仓单出质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依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仓单上载明提货日期的,如果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无论是仓单转让还是仓单出质,都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
存货人转让仓单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始生效力。如果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生效力。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为什么要经保管签字或者盖章呢?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入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生效力。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始生效力。因为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同样,也只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才有助于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
白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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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仓单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流通的形式有两种:
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存货人行使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有三个条件:(1)仓储合同合法存在,作为提取仓储物的仓单有效。如果仓储合同不存在,仓单无效,也就不存在存货人转让提取仓储物的问题。(2)存货人须在仓单上背书转让。仓单属于记名证券,仓单上记载了权利人,即存货人。记名证券的权利人背书方式进行才有效。(3)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仓单的转让必然引起提取仓储物一方以及仓储物所有权的变更。这直接关系到保管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因此本条要求转让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我国有原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意大利民法典对此规定,仓库存货单和仓单得记名于寄托人和其指定的第三人,这些仓单通过背书,可共同地也可分开地流转。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仓单所载之货物,非由货物所有人于仓单背书,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名,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之效力。
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以仓单出质的,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依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仓单上载明提货日期的,如果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无论是仓单转让还是仓单出质,都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
存货人转让仓单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始生效力。如果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生效力。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为什么要经保管签字或者盖章呢?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入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于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生效力。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始生效力。因为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同样,也只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才有助于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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