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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五十六条
2014-9-24 22: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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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的规定。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故本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预测、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以及技术政策和技术选择的研宪;(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咨询项目,包括对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成果推广等进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对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对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和技术转移的技术预测以及就转向技术进行调查等;(3)为技术成果和专业性技术项目提供咨询,包括技术产品和工艺分析,技术方案的比较以及专用设施、设备的对策研究等。技术咨询合同的工作内容包括:(1)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某项特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能性、先进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计算和评价,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行,能否成功,如何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种适用的科学方法。(2)技术预测,是指对咨询技术项目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3)专题技术调查,是指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4)分析评价报告,是指咨询技术项目给社会带来的益处和消极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技术咨询合同包括以下几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管理技术咨询或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诊断的合同;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等。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以及技术政策和技术选择的研宪;(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咨询项目,包括对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成果推广等进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对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对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和技术转移的技术预测以及就转向技术进行调查等;(3)为技术成果和专业性技术项目提供咨询,包括技术产品和工艺分析,技术方案的比较以及专用设施、设备的对策研究等。技术咨询合同的工作内容包括:(1)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某项特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能性、先进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计算和评价,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行,能否成功,如何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种适用的科学方法。(2)技术预测,是指对咨询技术项目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3)专题技术调查,是指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4)分析评价报告,是指咨询技术项目给社会带来的益处和消极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技术咨询合同包括以下几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管理技术咨询或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诊断的合同;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等。
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2.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承揽合同。这里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和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环境、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技术问题。技术服务合同带有智力密集性特点,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是具有相当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科济技术人员,并能以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完成委托方的特定技术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为完成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重复性的科学技术服务活动,包括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服务、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调试服务、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服务、农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服务以及技术中介服务等,不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等活动。技术服务一般不具有创造性,通常表现为科技人员在其熟悉的专业范围内,对自己现有知识、技术、经验、信息的重要运用,因而其合同标的带有简单的技术传授和技术协助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的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验、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尽管也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技术,其标的是完成的特定工作任务,而不是为完成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科技服务活动,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根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和传授、传递科技知识、情报的合同。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产品设计合同、工艺编制合同、测试分析合同、计算机程序编制合同以及工程计算合同等,传授、传递科技知识、情报的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传递科技情报合同以及技术中介合同等。
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称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是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的标的是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济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2)服务内容是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和体验等所订立的合同。(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销、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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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的规定。
1.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故本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预测、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以及技术政策和技术选择的研宪;(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咨询项目,包括对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成果推广等进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对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对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和技术转移的技术预测以及就转向技术进行调查等;(3)为技术成果和专业性技术项目提供咨询,包括技术产品和工艺分析,技术方案的比较以及专用设施、设备的对策研究等。技术咨询合同的工作内容包括:(1)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某项特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能性、先进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计算和评价,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行,能否成功,如何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种适用的科学方法。(2)技术预测,是指对咨询技术项目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3)专题技术调查,是指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4)分析评价报告,是指咨询技术项目给社会带来的益处和消极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技术咨询合同包括以下几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管理技术咨询或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诊断的合同;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等。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以及技术政策和技术选择的研宪;(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咨询项目,包括对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成果推广等进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对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对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和技术转移的技术预测以及就转向技术进行调查等;(3)为技术成果和专业性技术项目提供咨询,包括技术产品和工艺分析,技术方案的比较以及专用设施、设备的对策研究等。技术咨询合同的工作内容包括:(1)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某项特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能性、先进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计算和评价,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行,能否成功,如何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种适用的科学方法。(2)技术预测,是指对咨询技术项目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3)专题技术调查,是指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4)分析评价报告,是指咨询技术项目给社会带来的益处和消极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技术咨询合同包括以下几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管理技术咨询或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诊断的合同;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等。
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2.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承揽合同。这里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和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环境、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技术问题。技术服务合同带有智力密集性特点,提供服务的一方必须是具有相当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的科济技术人员,并能以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完成委托方的特定技术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是为完成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重复性的科学技术服务活动,包括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应用技术服务、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调试服务、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服务、农业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服务以及技术中介服务等,不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等活动。技术服务一般不具有创造性,通常表现为科技人员在其熟悉的专业范围内,对自己现有知识、技术、经验、信息的重要运用,因而其合同标的带有简单的技术传授和技术协助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的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验、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尽管也需要一定的知识和技术,其标的是完成的特定工作任务,而不是为完成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科技服务活动,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根据技术服务合同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和传授、传递科技知识、情报的合同。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产品设计合同、工艺编制合同、测试分析合同、计算机程序编制合同以及工程计算合同等,传授、传递科技知识、情报的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传递科技情报合同以及技术中介合同等。
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称的特定技术问题,是指需要运用科学技术知识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是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的标的是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济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2)服务内容是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和体验等所订立的合同。(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销、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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