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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要件:(1)合同当事人须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须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仓储合同生效必须符合上述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仓储合同属于第一种情形,即仓储合同从依法成立时生效。存货人是否交付仓储物不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白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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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生效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须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也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要件:(1)合同当事人须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须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仓储合同生效必须符合上述生效的要件。合同生效有以下几种情形:(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仓储合同属于第一种情形,即仓储合同从依法成立时生效。存货人是否交付仓储物不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
关于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除可参照合同法总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对仓储合同特殊要求的一些条款进行约定。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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