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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纪要》的通
2014-2-27 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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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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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纪要》的通知
1995-07-1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 号:高检办发[1995]24号
发布日期:1995-07-13
执行日期:1995-07-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院、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1995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纪要
199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会议由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副厅长刘立宪主持。出席会议的有: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南英、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袁绍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副司长张振华、流转税管理一司副司长陆炜以及四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会议在总结交流1994年工作的基础上,对当前在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与会单位分别通报了1994年查处涉税案件工作情况。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年共受理案件33511件,立案侦查7795件,侦查终结7507件,挽回经济损失11.3亿元。一是狠抓重大案件,立案侦查10万元以上重大案件942件。二是从重从快查处了653件情节恶劣的抗税案件。三是切实加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处工作,侦结起诉了一批重大骗税案件。四是严厉打击危害税制改革的利用发票犯罪活动,立案侦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利用发票犯罪案件1520件,其中重特大案件占30%以上;立案案犯2669人,采取强制措施2175人;侦查终结1152件;捣毁犯罪窝点136个,收缴各类发票3800余万份。去年以来,公安机关始终把打击假发票工作作为直接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开展了强有力的打击行动。仅据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湖北、河南、江苏、山东等8省市不完全统计,去年4至11月,就出动警力4万余人次,查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案件1300余起,查获违法犯罪分子1900余人,缴获各类发票近42万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9万余份。全国法院系统1994年共受理偷税、抗税案件1301件,结案1290件,判处894人,比上年有较大的增长。为配合打击发票犯罪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一批严重犯罪分子的判处结果,震慑了犯罪分子,社会反映强烈,效果较好。最高人民法院拟在近期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布一批对此类犯罪分子的判处结果。去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公检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大要案,总局领导亲自协调,深入督办,使一批不法分子受到严厉惩处。据全国30个省、市上报的资料统计,共查处非法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1442起,金额267.57亿元,税额45.65亿元,其中案值在亿元以上的案件59起,亿元以下、千万元以上的167起;已立案审理的案件有465起,412人受到刑事处理。这场斗争的开展,震慑分化了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了人民群众,保证了新税制的贯彻实施。
与会同志指出,1994年公、检、法、税密切配合在打击涉税和发票犯罪方面虽然取得较好的战果,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相当严重,并且屡禁不绝。特别是在发票采取集中印制和增强防伪措施后,不法分子又把犯罪的目标由伪造、倒卖假发票转向了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越来越狡诈,多数案件系跨地区的集团性犯罪,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会议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和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努力形成合力打击的良好局面。
二、会议对当前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取得了共识。
(一)关于办理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查证该发票实际抵扣情况的问题。与会同志认为,两高《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适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虽未要求必须查清虚开、代开发票造成实际抵扣(退)税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作为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对于量刑以及对进一步发现和查处用票环节的偷税、骗税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地挽回和避免国家税款损失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对有条件查清发票的非法流向及其实际造成抵扣(退)税损失的,应商请有关部门协助,积极设法查清;确实无法查清的,有关办案单位也要及时侦结、起诉和依法判决,防止久拖不结。
(二)关于重视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犯罪案件的问题。会议指出,当前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之所以猖獗,关键是在社会上客观存在着一个虚假专用发票的需求市场。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千方百计地非法取得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退)税,进行偷税、骗税犯罪活动。据高检院掌握,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1264起,虚开、代开发票数10万份,使用单位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但是各地查处利用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犯罪案件却廖廖无几。原因是一些办案单位只注重查处开票环节的犯罪行为,忽视和放松了对用票环节偷税、骗税犯罪的打击。这是当前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打击不力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此类犯罪愈演愈烈、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会议要求,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必须牢牢抓住开票和用票这两个不同环节的犯罪行为,同时给予有力打击。要切实加强地区和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逐步理顺跨地区发票案件协查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非法用票环节的案件线索向有关涉案地通报,形成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市场的打击合力。
(三)关于对中间环节犯罪分子如何查处的问题。会议指出,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有一些专门在发票领购人与发票使用人之间进行组织策划、牵线搭桥活动的犯罪分子(简称中间环节犯罪人员)。这些中间环节犯罪人员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目前发案情况看,中间环节犯罪人员主要集中在个别沿海省、市的部分地区。这些人为数不多,流窜全国各地频频作案,得手后即携款潜逃,造成极大隐患。但是目前对中间环节犯罪人员的打击比较软弱,且困难重重。其原因除人犯流窜潜逃、抓逃难度大外,与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战,扯皮推诿,配合不力是分不开的。为解决这一问题,会议决定:
1、尽快摸清底数,选择适当时机在重点地区组织集中抓捕行动。
2、进一步明确办案责任,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涉及中间环节的案件,采取“谁先发现谁主办”和“先控制案犯,后确定管辖”的原则组织开展抓逃工作。各地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强互相配合和支持,避免扯皮推诿或截留案犯的现象。
3、对某些案犯在逃,短期内难以抓获的案件,可就已查清的部分事实侦结起诉,防止久侦不结,打击不力。
三、会议讨论了《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稿),议定会后由高检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稿作进一步修改,争取联合下发。
四、会议讨论了“两高”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稿),议定会后由各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成熟后会签下发执行。
五、会议商定,下次例会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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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纪要》的通知
1995-07-1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文 号:高检办发[1995]24号
发布日期:1995-07-13
执行日期:1995-07-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院、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1995年7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纪要
199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第十一次联席例会。会议由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厅副厅长刘立宪主持。出席会议的有: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南英、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袁绍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副司长张振华、流转税管理一司副司长陆炜以及四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会议在总结交流1994年工作的基础上,对当前在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与会单位分别通报了1994年查处涉税案件工作情况。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涉税犯罪案件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年共受理案件33511件,立案侦查7795件,侦查终结7507件,挽回经济损失11.3亿元。一是狠抓重大案件,立案侦查10万元以上重大案件942件。二是从重从快查处了653件情节恶劣的抗税案件。三是切实加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处工作,侦结起诉了一批重大骗税案件。四是严厉打击危害税制改革的利用发票犯罪活动,立案侦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利用发票犯罪案件1520件,其中重特大案件占30%以上;立案案犯2669人,采取强制措施2175人;侦查终结1152件;捣毁犯罪窝点136个,收缴各类发票3800余万份。去年以来,公安机关始终把打击假发票工作作为直接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一件大事,精心组织,开展了强有力的打击行动。仅据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湖北、河南、江苏、山东等8省市不完全统计,去年4至11月,就出动警力4万余人次,查处伪造、倒卖、盗窃发票案件1300余起,查获违法犯罪分子1900余人,缴获各类发票近42万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9万余份。全国法院系统1994年共受理偷税、抗税案件1301件,结案1290件,判处894人,比上年有较大的增长。为配合打击发票犯罪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对一批严重犯罪分子的判处结果,震慑了犯罪分子,社会反映强烈,效果较好。最高人民法院拟在近期再次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公布一批对此类犯罪分子的判处结果。去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在公检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大要案,总局领导亲自协调,深入督办,使一批不法分子受到严厉惩处。据全国30个省、市上报的资料统计,共查处非法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案件1442起,金额267.57亿元,税额45.65亿元,其中案值在亿元以上的案件59起,亿元以下、千万元以上的167起;已立案审理的案件有465起,412人受到刑事处理。这场斗争的开展,震慑分化了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了人民群众,保证了新税制的贯彻实施。
与会同志指出,1994年公、检、法、税密切配合在打击涉税和发票犯罪方面虽然取得较好的战果,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利用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相当严重,并且屡禁不绝。特别是在发票采取集中印制和增强防伪措施后,不法分子又把犯罪的目标由伪造、倒卖假发票转向了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越来越狡诈,多数案件系跨地区的集团性犯罪,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会议要求,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和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密切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努力形成合力打击的良好局面。
二、会议对当前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取得了共识。
(一)关于办理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查证该发票实际抵扣情况的问题。与会同志认为,两高《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适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虽未要求必须查清虚开、代开发票造成实际抵扣(退)税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它作为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对于量刑以及对进一步发现和查处用票环节的偷税、骗税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地挽回和避免国家税款损失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对有条件查清发票的非法流向及其实际造成抵扣(退)税损失的,应商请有关部门协助,积极设法查清;确实无法查清的,有关办案单位也要及时侦结、起诉和依法判决,防止久拖不结。
(二)关于重视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犯罪案件的问题。会议指出,当前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之所以猖獗,关键是在社会上客观存在着一个虚假专用发票的需求市场。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千方百计地非法取得专用发票用以抵扣(退)税,进行偷税、骗税犯罪活动。据高检院掌握,1994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1264起,虚开、代开发票数10万份,使用单位遍布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但是各地查处利用专用发票偷税、骗税犯罪案件却廖廖无几。原因是一些办案单位只注重查处开票环节的犯罪行为,忽视和放松了对用票环节偷税、骗税犯罪的打击。这是当前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打击不力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此类犯罪愈演愈烈、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会议要求,各级检察、税务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必须牢牢抓住开票和用票这两个不同环节的犯罪行为,同时给予有力打击。要切实加强地区和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逐步理顺跨地区发票案件协查工作,主动及时地将非法用票环节的案件线索向有关涉案地通报,形成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市场的打击合力。
(三)关于对中间环节犯罪分子如何查处的问题。会议指出,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有一些专门在发票领购人与发票使用人之间进行组织策划、牵线搭桥活动的犯罪分子(简称中间环节犯罪人员)。这些中间环节犯罪人员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目前发案情况看,中间环节犯罪人员主要集中在个别沿海省、市的部分地区。这些人为数不多,流窜全国各地频频作案,得手后即携款潜逃,造成极大隐患。但是目前对中间环节犯罪人员的打击比较软弱,且困难重重。其原因除人犯流窜潜逃、抓逃难度大外,与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战,扯皮推诿,配合不力是分不开的。为解决这一问题,会议决定:
1、尽快摸清底数,选择适当时机在重点地区组织集中抓捕行动。
2、进一步明确办案责任,对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涉及中间环节的案件,采取“谁先发现谁主办”和“先控制案犯,后确定管辖”的原则组织开展抓逃工作。各地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强互相配合和支持,避免扯皮推诿或截留案犯的现象。
3、对某些案犯在逃,短期内难以抓获的案件,可就已查清的部分事实侦结起诉,防止久侦不结,打击不力。
三、会议讨论了《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稿),议定会后由高检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稿作进一步修改,争取联合下发。
四、会议讨论了“两高”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稿),议定会后由各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成熟后会签下发执行。
五、会议商定,下次例会由最高人民法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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