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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卫香香) 预谋绑架食品店老板的儿子,抢劫的出租车却“困”在胡同无法倒出,又企图杀死司机。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郑翔、马鹏、张立身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斌各种费用共计18064.6元。 22岁的郑翔、24岁的马鹏、21岁的张立身预谋实施绑架。2008年3月初,三人经过找寻和跟踪目标,确定将郑州市航海路华中食品城一店主陈金生的儿子陈真作为绑架对象,后三人陆续购买箱子、绳子、匕首等作案工具,并重新租赁房屋,又预谋采用将司机杀死的方法抢劫一辆出租车,作为绑架之用。同年3月18日,郑翔以去登封为由预定李斌的出租车。次日5时许,三人按约定坐上李斌驾驶的出租车后,指使李斌驾车行至郑州市二七区孙八砦南口一胡同内停下,三人遂用事先准备的绳子将李斌勒昏,抬至车后座。后因郑翔无法将车倒出胡同,遂决定弃车逃跑。为防止李斌未被勒死,郑翔又指使马鹏持匕首朝李斌颈部刺一刀,张立身从李斌的裤袋内将手机搜走。后三人逃走。公安人员接报警后,于同年3月20日18时许根据线索在郑州市火车站出站口将郑翔抓获,后根据郑翔提供的线索在郑州市中原区赵家门村一出租屋内将马鹏、张立身抓获。经鉴定,出租车价值11500元,李斌的伤情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翔、马鹏、张立身为实施绑架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但系绑架预备;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机动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行为后为灭口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故意杀人未遂。三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人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郑翔在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以及其三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翔系立功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翔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马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立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注: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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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卫香香) 预谋绑架食品店老板的儿子,抢劫的出租车却“困”在胡同无法倒出,又企图杀死司机。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郑翔、马鹏、张立身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斌各种费用共计18064.6元。
22岁的郑翔、24岁的马鹏、21岁的张立身预谋实施绑架。2008年3月初,三人经过找寻和跟踪目标,确定将郑州市航海路华中食品城一店主陈金生的儿子陈真作为绑架对象,后三人陆续购买箱子、绳子、匕首等作案工具,并重新租赁房屋,又预谋采用将司机杀死的方法抢劫一辆出租车,作为绑架之用。同年3月18日,郑翔以去登封为由预定李斌的出租车。次日5时许,三人按约定坐上李斌驾驶的出租车后,指使李斌驾车行至郑州市二七区孙八砦南口一胡同内停下,三人遂用事先准备的绳子将李斌勒昏,抬至车后座。后因郑翔无法将车倒出胡同,遂决定弃车逃跑。为防止李斌未被勒死,郑翔又指使马鹏持匕首朝李斌颈部刺一刀,张立身从李斌的裤袋内将手机搜走。后三人逃走。公安人员接报警后,于同年3月20日18时许根据线索在郑州市火车站出站口将郑翔抓获,后根据郑翔提供的线索在郑州市中原区赵家门村一出租屋内将马鹏、张立身抓获。经鉴定,出租车价值11500元,李斌的伤情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翔、马鹏、张立身为实施绑架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但系绑架预备;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机动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实施抢劫行为后为灭口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故意杀人未遂。三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人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郑翔在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以及其三被告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翔系立功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翔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马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立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注: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