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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慈延年、李文武) 日前,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村委会强拆村民住房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处睢宁县睢城镇某村民委员会赔偿村民武某房屋损失8447元,鉴定费700元。 原告武某系被告某村委会的村民。武某在该村有房屋5间,村委会认为,在进行规划时,武某的房屋属拆迁范围,并多次通知武某自行拆除该房屋,但武某未同意。2003年2月12日上午,村委会派人来到武某家,在其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强行将武某的大门砸开后,将五间房屋全部拆除。事后,武某多次找村委会交涉赔偿事宜但未果,武某遂将该村委会诉至睢宁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村委会赔偿其房屋损失和鉴定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房屋违反其村规划,在多次通知其拆迁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应依法行使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被告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显然违法。其行为已经给原告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害,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其强行将村民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正确,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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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慈延年、李文武) 日前,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村委会强拆村民住房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处睢宁县睢城镇某村民委员会赔偿村民武某房屋损失8447元,鉴定费700元。
原告武某系被告某村委会的村民。武某在该村有房屋5间,村委会认为,在进行规划时,武某的房屋属拆迁范围,并多次通知武某自行拆除该房屋,但武某未同意。2003年2月12日上午,村委会派人来到武某家,在其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强行将武某的大门砸开后,将五间房屋全部拆除。事后,武某多次找村委会交涉赔偿事宜但未果,武某遂将该村委会诉至睢宁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村委会赔偿其房屋损失和鉴定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房屋违反其村规划,在多次通知其拆迁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应依法行使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被告强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显然违法。其行为已经给原告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害,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其强行将村民房屋拆除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对该案的判决正确,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