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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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6月9日,崔某在上班期间不慎掉入厂区内一无盖的阴井中,致使腿部和头部受伤。两个月后,出现发作性意识障碍的症状,经鉴定为伤残二级。崔某认为,被告对阴井管理不善,造成其受到意外伤害,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将该厂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经法院审理,企业对厂区道路上设置的阴井管理不善,未加盖井盖,造成崔某掉入井内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崔某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在光线及环境条件都很正常,本人并未受到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却在行走途中掉入阴井,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和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法院认为企业与崔某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企业赔偿崔某的医疗费、残疾抚慰金等共计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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