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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钟利 严超军 邹隆春) 10月22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通过托运的方式贩卖毒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7年11月底至2008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宋某从广东省韶关市陈某(另案处理)某处购得毒品K粉后,分装成小袋,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刘某向吸毒人员马某等12人出售K粉37次,共重58.5克,获赃款5750元。其中被告人宋某、刘某共同贩毒18次,获赃款3300元;被告人宋某单独贩毒19次,获赃款2450元。2008年4月25日,被告人宋某再次与在广东的陈某联系购买K粉,之后广东方面通过货运的方式将装有二包K粉的“败毒先锋百独清胶囊”包装盒(上面写有被告人宋某的手机号)发往大余县汽车站。18时许,被告人宋某、刘某在大余县汽车站领取上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疑似K粉56.2克及塑料包装袋160个。经赣州市公安局鉴定:疑似K粉中检出氯胺酮。其后侦查人员还在被告人宋某家中提取了吸毒用的吸管及贩卖K粉时用的塑料包装袋。 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出售给吸毒人员的K粉,未作含量成份鉴定,是否含有氯胺酮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向侦查人员供出了马某等吸毒人员,侦查人员以此为线索,找到相关的吸毒人员调查取证,被告在公诉机关的供述和证言能相互印证的事实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人提出所出售的K粉未作含量成份鉴定,法院认为上述毒品未作含量鉴定的原因是毒品已被吸食不复存在,但被告人出售的毒品是K粉这一事实,二被告人和吸毒人员对此均不持异议,因此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被告人宋某、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负责联系购买和出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参与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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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钟利 严超军 邹隆春) 10月22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通过托运的方式贩卖毒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7年11月底至2008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人宋某从广东省韶关市陈某(另案处理)某处购得毒品K粉后,分装成小袋,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刘某向吸毒人员马某等12人出售K粉37次,共重58.5克,获赃款5750元。其中被告人宋某、刘某共同贩毒18次,获赃款3300元;被告人宋某单独贩毒19次,获赃款2450元。2008年4月25日,被告人宋某再次与在广东的陈某联系购买K粉,之后广东方面通过货运的方式将装有二包K粉的“败毒先锋百独清胶囊”包装盒(上面写有被告人宋某的手机号)发往大余县汽车站。18时许,被告人宋某、刘某在大余县汽车站领取上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疑似K粉56.2克及塑料包装袋160个。经赣州市公安局鉴定:疑似K粉中检出氯胺酮。其后侦查人员还在被告人宋某家中提取了吸毒用的吸管及贩卖K粉时用的塑料包装袋。
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出售给吸毒人员的K粉,未作含量成份鉴定,是否含有氯胺酮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向侦查人员供出了马某等吸毒人员,侦查人员以此为线索,找到相关的吸毒人员调查取证,被告在公诉机关的供述和证言能相互印证的事实予以认定。对于被告人提出所出售的K粉未作含量成份鉴定,法院认为上述毒品未作含量鉴定的原因是毒品已被吸食不复存在,但被告人出售的毒品是K粉这一事实,二被告人和吸毒人员对此均不持异议,因此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被告人宋某、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负责联系购买和出售毒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参与贩卖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