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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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一农妇因对邻居嫉恨日久,竟将对门家的3岁男孩子勒死。10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德州市开庭二审审理此案。
  被告人霍秋兰系山东省陵县梅镇农村妇女。因对门邻居孟某的日子过得比自己好,加之平时聊天时孟某的妻子爱说大话,霍秋兰对孟某家十分不满。后来为了院门改大改小一事,两家曾发生过争吵;2007年3月的一天,为了孟家的鸡偷吃了霍家的麦子一事,霍秋兰与孟某的妻子再次发生械斗,从此霍秋兰对孟某家嫉恨更深。
  2007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许,霍秋兰见孟某的3岁孙子在家门口玩,便将其抱至自己家中的北屋内。当孟某的孙子与霍秋兰的2岁儿子正玩耍得开心时,霍秋兰不由地想起两家的矛盾和积怨,遂心生报复的恶念,将一块尿布拧成绳状,用力猛勒孟某孙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当晚10时许,霍秋兰将其杀害孟某孙子的事告诉了丈夫(另案处理),夫妻商量后又将孟某孙子的尸体抛弃于村外的一条水沟内。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组织排查,很快告破。
  据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霍秋兰为“边缘智力”,认为其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霍秋兰因琐事故意杀害无辜幼童,且抛尸毁证,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遂一审判决被告人霍秋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霍秋兰不服,提出上诉。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时,面容憔瘁的霍秋兰当庭悔泪横流,一再表示自己的懊悔和歉意,要尽一切可能进行经济赔偿。
  二审开庭结束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择期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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