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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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韩某诉辉县市电业综合公司供电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1999年底,辉县市电业综合公司下属单位褚邱乡电管站对韩某所在村的农用电网进行改造,韩某自己室内的线路系其自行安装。2000年5月,韩某家的电线短路引起卧室火灾,电视机、洗衣机等价值14000元悉数被烧毁。韩某遂找电力部门交涉赔损事宜未果,然后将辉县市电业综合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被告提供的漏电保护器不起作用,韩某安装室内电线不规范为由,判决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火灾造成的损失14000元。被告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漏电保护器的产权归属韩某,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新乡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非高压用户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责任按线路产权归属确定,即产权在谁谁承担事故责任。结合本案,引起火灾的电线及漏电保护器产权均归属韩某,且线路也是韩某自行安装,电业综合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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