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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正月初五,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东街村的张保安拆掉自家堂屋,正在翻盖新房,他的邻居浮绍红以张保安建的房子将占用两家的风道为由,阻止张的施工,双方争吵起来,浮绍红索性带人破坏了张家的地基,张家被迫停止施工。今年4月19日,张再次动工建房,浮绍红再次阻挠。张保安遂将浮绍红诉至获嘉县法院,要求浮绍红停止侵权,并赔偿自己因此所受到的建房损失。 2003年7月2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浮绍红否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以原告张保安侵占了两家的风道、影响了其对房屋的修缮和排水便利、严重侵犯相邻权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张保安立即停止侵害,拆除两家共用风道上的建筑物(指地基部分)。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据。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请求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本案原告主张拆房建屋合法、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反诉,主张原告侵权,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张保安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浮绍红的反诉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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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正月初五,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东街村的张保安拆掉自家堂屋,正在翻盖新房,他的邻居浮绍红以张保安建的房子将占用两家的风道为由,阻止张的施工,双方争吵起来,浮绍红索性带人破坏了张家的地基,张家被迫停止施工。今年4月19日,张再次动工建房,浮绍红再次阻挠。张保安遂将浮绍红诉至获嘉县法院,要求浮绍红停止侵权,并赔偿自己因此所受到的建房损失。
2003年7月22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浮绍红否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以原告张保安侵占了两家的风道、影响了其对房屋的修缮和排水便利、严重侵犯相邻权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张保安立即停止侵害,拆除两家共用风道上的建筑物(指地基部分)。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诉讼请求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据。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请求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本案原告主张拆房建屋合法、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反诉,主张原告侵权,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驳回原告张保安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浮绍红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