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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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克  雷曼江  孙磊明) 下岗女工束圆霞开了一家中介服务所,但她怎么也没想到在介绍一套二手房时,竟然会吃了一场官司。
  2003年4月17日,汪淑云到束圆霞开办的良缘房产中介所欲购买一二手房。束圆霞按照其提出的条件和要求,介绍其购买蒋建军的一套房屋,汪淑云交给束圆霞中介费1100元。此后,汪淑云去办理房屋过户和二手房贷款手续,因该房屋的产权证及土地证不是蒋建军本人的名字而没有办成,汪淑云遂要求退房并返还中介费。
  江苏徐州泉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从事中介服务虽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原被告间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明知其购买的房产产权人并非蒋建军,仍与蒋建军签订购房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在中介服务中并未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也未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汪淑云不服一审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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