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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四十二条
2014-9-24 22: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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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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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技术转让,就是某一主体将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术让与另一主体使用的行为。技术转让是技术成果进入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方式。1985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放了我国的技术市场,其目的在于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合同法为保障科技成果转让有法可依,对技术转让合同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是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专利技术享有的一定专用权利,这种专属权利象专利权一样,可以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就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前,可以通过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并收取一定的价金。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技术秘密的权利。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强制实施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年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的是专利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著作权,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也不包括传授不涉及专利或者非专利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技术水平差别很大,对技术的需求是千差万别的,消化吸收技术的能力高低也不一样,因此,在技术转让中,不仅提倡转让最新的先进技术成果,而且鼓励转让现有的成熟的适用技术以及综合现有技术形成的技术方案。技术转让合同的形式表现为某种具有物质载体 (如图纸、资料、磁盘等)的技术文件或者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成果并不因此而与原主体分离。技术转让方式,可以是单独转让某项技术,也可以是某项技术与某项设备、某项产品工艺流程共同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一般涉及多种法律,除了合同法以外,还涉及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在选择受让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受让人的经济偿付能力,包括提成费、入门费、经济补偿费等。(2)受让人的技术消化能力,是指受让人的技术水平、技术人员技术的熟练程度等因素的综合评价。(3)受让人的生产实践能力,是指受让人现有的生产、销售、经营能力,如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素质以及实施技术所需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情况。
受让人在选择技术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l)受让人应充分考虑自己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以及技术上的承受力。(2)受让人应充分考虑自己在经济上、生产上的承受能力,根据现有的资金来源、生产条件能否保证技术及时、正常投产,并获得利润。(3)注意选择已经生产验证或者技术鉴定比较可靠的技术,同时,应注意技术的使用寿命和技术风险,还应注意技术应用对限制性资源的消耗、环境污染以及生产工人安金等问题。(4)注意市场情况,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的现状以及将来的变化,以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此外,当事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订立的合同,须经中国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转让技术的范围和方式;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以及对使用技术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还要明确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俞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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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转让合同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技术转让,就是某一主体将其所有或者掌握的技术让与另一主体使用的行为。技术转让是技术成果进入市场,实现技术成果商品化的重要方式。1985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开放了我国的技术市场,其目的在于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合同法为保障科技成果转让有法可依,对技术转让合同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是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移交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专利技术享有的一定专用权利,这种专属权利象专利权一样,可以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就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前,可以通过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并收取一定的价金。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技术秘密的权利。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强制实施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年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的是专利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著作权,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也不包括传授不涉及专利或者非专利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所订立的合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技术水平差别很大,对技术的需求是千差万别的,消化吸收技术的能力高低也不一样,因此,在技术转让中,不仅提倡转让最新的先进技术成果,而且鼓励转让现有的成熟的适用技术以及综合现有技术形成的技术方案。技术转让合同的形式表现为某种具有物质载体 (如图纸、资料、磁盘等)的技术文件或者技术方案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但作为无形财产的技术成果并不因此而与原主体分离。技术转让方式,可以是单独转让某项技术,也可以是某项技术与某项设备、某项产品工艺流程共同转让。技术转让合同一般涉及多种法律,除了合同法以外,还涉及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在选择受让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受让人的经济偿付能力,包括提成费、入门费、经济补偿费等。(2)受让人的技术消化能力,是指受让人的技术水平、技术人员技术的熟练程度等因素的综合评价。(3)受让人的生产实践能力,是指受让人现有的生产、销售、经营能力,如生产设备、生产人员、管理人员素质以及实施技术所需原材料、销售渠道等情况。
受让人在选择技术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l)受让人应充分考虑自己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以及技术上的承受力。(2)受让人应充分考虑自己在经济上、生产上的承受能力,根据现有的资金来源、生产条件能否保证技术及时、正常投产,并获得利润。(3)注意选择已经生产验证或者技术鉴定比较可靠的技术,同时,应注意技术的使用寿命和技术风险,还应注意技术应用对限制性资源的消耗、环境污染以及生产工人安金等问题。(4)注意市场情况,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的现状以及将来的变化,以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此外,当事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订立的合同,须经中国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使用转让技术的范围和方式;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以及对使用技术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还要明确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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