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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本条关于仓储合同的含义有:(1)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这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2)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筘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3)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4)仓储合同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对于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原来经济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白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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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
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本条关于仓储合同的含义有:(1)从外延上看,仓储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从内涵上看,仓储合同是储存他人这物并获取报酬的合同。(2)仓储合同须有仓储占有的转移,即存货人要交付仓储物,但仓储筘有的转移并不等于仓储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保管人一般无权使用、处分仓储物。(3)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服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仓储物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4)仓储合同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仓储合同的内容主要有:仓储物的名称、数量及质量,仓储物入库、出库时间及有关手续,仓储物验收标准及内容,仓储物仓储要求及条件,计费项目、标准及支付方式,责任承担及合同期限等。对于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原来经济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关系的协议。
仓储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保管业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特殊营业。近代以来,仓储业日渐发达,原因就是随着国际及地区贸易的扩大,仓储业能为大批量货物提供便利、安全、价格合理的保管服务。因此仓储合同不再作为一般的保管合同来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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