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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百八十三条
2014-9-24 22: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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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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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
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
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存货人违反规定,不履行该义务,保管人有权拒绝接受该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因接受该仓储物而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例如将危险物品指出仓库转移至安全地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从而给保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存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存货人来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导致该物品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违反上述规定,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者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白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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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
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
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
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存货人违反规定,不履行该义务,保管人有权拒绝接受该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因接受该仓储物而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济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例如将危险物品指出仓库转移至安全地带,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从而给保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存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存货人来说明所存货物是易变质物品而导致该物品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违反上述规定,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者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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