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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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离婚两个多月的李女士通过诉讼获得了探视女儿的权利。
  2003年6月,李女士与高某经通州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由高某抚养,李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50元。离婚后,高某一直不允许李女士探望孩子,思女心切的李女士走上法庭,请求每个星期日将女儿接走一天。
  通州法院认为,李女士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但考虑其女儿年幼且李女士居住地又远,往返一天对其女儿的身心健康不利,故判决自2003年9月起,李女士于每个星期日的上午9时至11时在前夫所在村的村委会探视女儿,高某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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