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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起无名死者维权案宣判 救助站代管57万赔偿金
2014-3-6 13:23:09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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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宝安法院对宝安检察院督促起诉的深圳市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代无名死者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肇事司机陈某、邓某、金华南巴士公司、嘉森木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简称“中国人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简称“中国人寿”)共支付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534586.2元、丧葬费32715.5元,合计约56.7万元。上述款项由原告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代为保管。这是深圳首起为无名死者维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难题:谁来维护无名死者权利?
案件发生在2009年12月19日10时45分许,陈某驾大型普通客车与沿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无名氏(女,约30岁)发生碰撞,无名氏倒地后又被邓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碾压,无名氏当场死亡。其后,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无名死者的人身权利怎么办?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体现?这是留给这场车祸之后的问题。但是无名氏根本就无法找到家属,谁能够替他们维护权益?
解决:救助站上诉索赔约57万元
宝安区检察院认为宝安区救助管理站是法定社会救助机构,可为受害人主张权利。经过交流,救助站也愿意作为诉讼主体。
去年12月27日,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宝安区法院正式递交诉状。被告分别是肇事司机陈某、邓某及他们所属的巴士公司、贸易公司,及两公司投保的中国人保深圳分公司和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原告请求,被告连带承担无名女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约57万元。
庭审争议
救助站是否有权利代为诉讼?
在庭审中,焦点在于救助站是否有资格代替无名氏提出民事诉讼。原告表示,救助管理站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有职责代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权利。被告则表示,原告与受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没有承担救助受害人的义务,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即使垫付也仅有权就垫付费用追偿。
宝安区法院认为,本案无法查明死者的身份信息,无法找到死者的近亲属。根据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
因事故发生地暂未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本案的原告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代为保存身份无法确认死亡人员赔偿金的合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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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宝安法院对宝安检察院督促起诉的深圳市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代无名死者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肇事司机陈某、邓某、金华南巴士公司、嘉森木业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简称“中国人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简称“中国人寿”)共支付无名死者死亡赔偿金534586.2元、丧葬费32715.5元,合计约56.7万元。上述款项由原告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代为保管。这是深圳首起为无名死者维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难题:谁来维护无名死者权利?
案件发生在2009年12月19日10时45分许,陈某驾大型普通客车与沿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无名氏(女,约30岁)发生碰撞,无名氏倒地后又被邓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碾压,无名氏当场死亡。其后,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无名死者的人身权利怎么办?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体现?这是留给这场车祸之后的问题。但是无名氏根本就无法找到家属,谁能够替他们维护权益?
解决:救助站上诉索赔约57万元
宝安区检察院认为宝安区救助管理站是法定社会救助机构,可为受害人主张权利。经过交流,救助站也愿意作为诉讼主体。
去年12月27日,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宝安区法院正式递交诉状。被告分别是肇事司机陈某、邓某及他们所属的巴士公司、贸易公司,及两公司投保的中国人保深圳分公司和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原告请求,被告连带承担无名女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约57万元。
庭审争议
救助站是否有权利代为诉讼?
在庭审中,焦点在于救助站是否有资格代替无名氏提出民事诉讼。原告表示,救助管理站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有职责代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权利。被告则表示,原告与受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没有承担救助受害人的义务,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即使垫付也仅有权就垫付费用追偿。
宝安区法院认为,本案无法查明死者的身份信息,无法找到死者的近亲属。根据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
因事故发生地暂未成立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本案的原告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代为保存身份无法确认死亡人员赔偿金的合适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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