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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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郑春笋) 老职工因公垫付了两千多元,有原任厂长签字的单据为证,而新任厂长却拒不给付。近日,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棉花加工厂偿还原告章某款2306.8元。
  章某是某乡镇棉花加工厂负责后勤的老职工。1993年,原任厂长曾安排他负责接待外来业务人员,花去费用776.8元;2000年8月6日,受原任厂长的指派,章某又为厂容厂貌治理工程购进灰膏17方,计款1530元。以上两项支出,都因当时厂里无钱,由章某自己垫付,有原任厂长签字的两张报销单据为证。后来企业厂长更换,新厂长一直不予报销。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章某诉至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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