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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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永乐 范小红) 日前,一起个人状告铁路部门的侵权纠纷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
  2002年2月6月,北京广播学院的教师梁某乘K179次列车从北京至郑州,途中沿扶梯攀爬上铺准备休息时,由于列车高速运行的晃动,不慎从扶梯上跌下,事后经医院诊断,梁某属腰一椎压缩性骨折。在与铁路部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梁某将郑州铁路局客运公司郑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据侵权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郑州铁路局客运公司郑州分公司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7250万元。
  郑州铁路局客运公司郑州分公司辩称:当日列车运行正常,途中未有人报告受伤情况,故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协议,郑州铁路局客运公司郑州分公司支付原粱某人民币28000元;梁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承担本案受理费36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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