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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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老汉被李某骑自行车撞伤,李某却说见张老汉被撞,她进行了救助。北京市房山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老汉的经济损失1300余元。
  2002年2月的一天晚上,张老汉与村民张某在村内东西走向的公路上散步,靠右侧自东向西行走。李某正好下班回家,骑自行车自西向东沿公路左侧逆向行驶。由于天黑,双方到了跟前才发现对方,李某采取制动措施不力,将张老汉撞倒。张某让李某看护张老汉,自己跑回村叫车叫人,李某谎称自己回家拿钱,就一去未归。张某等人将张老汉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头皮裂伤,脑外伤后反应。张老汉病愈后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李某以未撞伤张老汉为由拒不赔偿。为此,张老汉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00余元。
  此案未经交通部门处理,事实的认定主要靠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的证明。庭审中证人证明是李某骑车违章撞人。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认定李某违章骑自行车将原告张老汉撞伤,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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