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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金瑞、付和林两名被告人一年和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处4000元和1000元的罚金。 去年11月和今年1月,金瑞盗得燕某、凌某汽车上的3只电瓶(价值1400余元)后,将上述赃物全部卖给付和林。付和林则在金瑞告知其所收购电瓶是盗窃所得时,仍然告诉金瑞,以后有电瓶就卖给他。今年1月至2月间,金瑞盗得谌某、陶某汽车上的4只电瓶(价值1600余元)后,又全部卖给了付和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和林明知金瑞所卖电瓶系盗窃所得仍然收购,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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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金瑞、付和林两名被告人一年和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处4000元和1000元的罚金。
去年11月和今年1月,金瑞盗得燕某、凌某汽车上的3只电瓶(价值1400余元)后,将上述赃物全部卖给付和林。付和林则在金瑞告知其所收购电瓶是盗窃所得时,仍然告诉金瑞,以后有电瓶就卖给他。今年1月至2月间,金瑞盗得谌某、陶某汽车上的4只电瓶(价值1600余元)后,又全部卖给了付和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和林明知金瑞所卖电瓶系盗窃所得仍然收购,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