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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3-6 13: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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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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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存在了20年之久,是1991年发布。2001年国务院对其做出了修改。但敏感的“拆迁”二字存在了许多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彻底摒弃了“拆迁” 二字,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秉持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治理念,统筹兼顾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现就此条例作如下解读。
一、取消行政自行强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过去的拆迁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因此,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进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二、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拆迁,禁止暴力搬迁。
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就是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条例另外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就是通过禁止性规定来规范拆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这也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搬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补偿标准,优先保障住房。
征收补偿是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数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为此,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相对于过去的条例,新条例的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从而使拆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四、对不满征收补偿方案的处理。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欠款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也在条例中充分体现……同时,条例在征收程序上也增加了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规定。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加强规划调控。
对那些属于公共利益,有较多的不同意见,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也不少争论。对公共利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救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条例还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总之,条例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它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助于规范拆迁活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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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存在了20年之久,是1991年发布。2001年国务院对其做出了修改。但敏感的“拆迁”二字存在了许多年,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彻底摒弃了“拆迁” 二字,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秉持了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基本法治理念,统筹兼顾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现就此条例作如下解读。
一、取消行政自行强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过去的拆迁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因此,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进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二、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拆迁,禁止暴力搬迁。
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这就是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条例另外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就是通过禁止性规定来规范拆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这也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搬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补偿标准,优先保障住房。
征收补偿是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数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为此,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相对于过去的条例,新条例的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从而使拆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四、对不满征收补偿方案的处理。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欠款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也在条例中充分体现……同时,条例在征收程序上也增加了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规定。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加强规划调控。
对那些属于公共利益,有较多的不同意见,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也不少争论。对公共利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救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条例还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总之,条例事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它的颁布和施行,将有助于规范拆迁活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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