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7-2 21:41: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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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张思之先生的《我的辩护词与梦想》一书是自己主动请求法博赠阅的。之所以选择这本书,是因为作为曾经的公诉人,看过太多的内部编辑发行的“优秀公诉词”,倒是很少读过优秀辩护词集本,因此就非常渴望读一读这方面的书籍。巧的是,此次法博赠阅书籍的目录里是列入的恰是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的《我的辩护词与梦想》这本书,于是首选了该书。
   
    书一到手,便迫不及待地翻开来去读。
    不知道张思之先生结集这本书时是有意按相关辩护词形成的时间顺序编排,抑或是按涉嫌的罪名排列?当读完前十篇文章之后,心情沉重得有点读不下去的感觉。张思之先生用丝丝入扣的逻辑和分明饱含着情感的文字所展开的一个个案例,让人感慨,逼人思考。也正是在这边读边感慨的状态下,便有了边读边放下书苦思的过程。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浅薄与孤陋寡闻,所以总是在苦苦思考之后,有极想用文字去记述这份思考的冲动。但酝酿许久,不是梳理不出思绪,就是羞于自己拙劣的文字表达能力。好在,不为发表,不为哗众,仅在记述。
    通读全书,由于感慨颇多,难以一篇写尽,便想分而述之,并给其起了个总题目------我读辩护词与苦想。
     
     
    一、从来没有办过的案件和从来没有接触过的单位。
    从事检察工作近三十年,办过的各类刑事案件为数不能算少。但读了《我的辩护词与梦想》一书的前十篇辩护词之后,发现相关案件所涉及的罪名自己一次也未遇到过。当然了,像“投敌叛变罪”、“颠覆国家政权罪”、“间谍罪”等案件的侦查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在基层小县城亦从未与之接触过。
    因为没有办过这类罪名的案件,所以除了以前司考复习时对这些罪名的构成从理论上有所涉猎外,平时再看《刑法》分则时从来都是直接从第二章开始。时间长了,猛然间谁要是问及这些罪名的犯罪构成,说实话不看书还真是说不上来。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顺着张思之先生辩护词内容的指引,把相关没遇到过的罪名一个个复习了一遍。只是在“复习”的过程中,分明感觉到了此类案件不同于一般普通刑事案件的特殊性。
    然而,读完前十个案例,掩卷深思时又觉得这些案件自身的所谓特殊性应仅限于其共同具有的危害国家安全性质和由国家安全部门侦办这两方面。当它们进入公诉和审判程序之后则与所有的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一样不应该再有什么“特殊”之处。公诉与审判机关能且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因此,也就决定了这类案件无论是证据收集、判断与采信标准,还是起诉及审判标准等都与所有的刑事案件一样,也即是说法律没有专门设定此类犯罪案件的“特殊标准”。
    让人感叹的是,从辩护词的字里行间和实际的判决结果中,看到的却是国家安全部门侦查取证上的“简单草率”,看到是公诉机关的照单“端菜”,看到是审判机关的照猫画虎,看到的是辩护意见的“对牛弹琴”。
    无疑,作为此类案件的侦查机关有其自身的特殊与神秘性,但其却没有理由不接受检察机关对其提请逮捕起诉的相关案件的依法监督。检察机关虽讲究互相配合,但依法审查与取舍证据应该是独立的,在这方面不能因侦查机关的特殊而迁就或顺从。更不应该因为案件带有政治色彩而一味听从于侦查机关。如若不然,则法检两机关仅成了制造起诉与判决的机械和工具而已。
    此间忽然记起曾经办理过的一起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非法出入境案件。因为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有一部分系国家安全部门提供。但由于这些证据从证据形式、收集方法、证据关联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而公安机关又以无法与国安部门联系补证为由来解释。对此,则坚持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并未顾及公安机关强调系上级交办等说词。因为自己朴素地认为,侦查机关或者侦查活动可以神秘,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或起诉不能神秘。唯有如此才能做到以法律为准绳。
    当然,冷静地想一想,在前十个案例中,案件事实或证据并不一定全如辩护词中所写的那样。其中或许有另一种可能,因为按照常识来判断,国家安全部门肯定自有一套成熟的侦查取证方法。客观地说,加之此类案件取证都具有较大的难度,所以相关证据形式合法与否,是不是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来看,确乎不是件容易的事。如果真正要来判别一个对错的话,估计还真需要全面地审查所有的卷宗材料才能有一个贴近案件真实的考量。
    不管怎么说,从这些案例中知道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许多知识,对相关机关也有一个感性地认识。同时也感悟到作为一名办案人员,客观全面不带任何框框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永远是第一位的。否则,还是别去办案别去献丑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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