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指的是随着信息存储量的不断增多,人类在积累和运用信息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通过数据的开放、整合和分析,可以发现新的知识、创造新的价值,从而为社会带来“大科技”、“大智能”和“大发展”等的新机遇。在大数据中,蕴含着无数事物的内在联系,为我们认识复杂的现象,提供了崭新的路径和有效的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可以使得人类加速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发展。
英国人“大数据时代的预言家”舍恩伯格和库克耶合著的《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对当代信息化的世界,进行了极为深刻地剖析。在书中,提及了一个预测流行病发生的经典案例,给人以很多启迪。通常,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都依赖医生临床诊断的信息,来判断流感发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信息的短缺和滞后,他们的结论往往要在两周以后才能做出,而这使得对传染病的控制,处在了被动的局面。互联网巨头谷歌公司却可以凭借着自己所掌握的巨大的网民搜索信息,来动态同步正确地判断流感的发生。因为,人们一旦出现发热等病症之后,大都会上网查询流感征兆、医疗知识。如果某个地方、某一时间内,大量出现此种内容的搜索,再结合以往病史情况,就可以得出该地区爆发流感的结论,使得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制定控制此病传染的措施。如此迅速判断和决策,这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的社会,简直是不可以思议的事情。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储存信息的载体和计算信息的工具,已经不再是昂贵稀罕的东西。智能手机、电脑的普及,遍布大街小巷的采集信息的触端,无数功能强大的服务器……人类社会已经以无法估量的信息作为了其存在的形式,人们的社会活动都会以信息的方式,通过互联网等技术展现在人们面前。数据的巨大作用,前所未有地凸显出来。没有信息,就掌握不了相应的情况,生活、学习和工作就会处在僵死的被动状态。信息化,是当代社会同传统社会的本质区别。农业社会,人们的生活自给自足,信息并不具有多大的价值,同时,也不可能产生大量的信息。工业社会,尽管也需要信息的支撑,但是,由于科技手段的有限,信息的记载和传播受到了极大地限制。即便是最快的电报,也有一个发送和接受的复杂过程。而在当代,我们生活在信息的海洋之中,很容易获得自己所需要的知识。我们的通讯联络,靠键盘的敲击,就立刻可以将电子邮件,从地球的这边传到地球的那边。而世界上所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用不了多少时间,就可以为我们普通人所知晓。
刑事犯罪作为一种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活动,必然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复杂信息。俗话说得好:“欲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只要做出了违法行为,尤其是利用现代工具实施的犯罪,都会留下种种痕迹。依赖侦查技术的大量投入,就可以将犯罪的踪迹客观地记录储存下来。比如车辆通行和人员进出信息,银行资金流动信息、宾馆住宿信息、出入境信息,户籍信息,消费信息,等等,尤其是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留下的痕迹更是清晰真实。应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就能有效发现重要线索,甚至是关键证据,为破案指明了方向和依据。因此,公安机关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就可以查获犯罪。尤为重要的是,在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模式,正在从单一的由事到人的模式,转向复合的由事到人和由人到事相结合的侦查模式。一些大要案的成功侦破,并非从现场勘察开始的,完全是从信息记载的犯罪分子可疑的行踪中打开缺口。有的甚至事先连犯罪行为都没有掌握,仅从嫌疑人的反常表现里找到犯罪事实。可以说,没有大数据意识,缺乏信息的掌握和研判,很多案件根本无法侦破。
令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当公安机关正在从案到人的一元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从物到案和从案到案的多元侦查模式转变的时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却正在提倡从人到事向从事到人的单向调整。毫无疑问,这种侦查思路的片面转变,是完全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我们并不否认从事到人侦查模式的对自侦工作的价值,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从人到事依然是我们必须采用的侦查途径。之所以说这样的侦查模式转换是片面的,一是因为作为职务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的贿赂行为,通常都是一对一的智能、隐形犯罪,犯罪事实留下的痕迹大都是心理的,也就是说,直接证据一般表现为言词证据。没有行受贿双方相互印证的供述,很难查明犯罪事实。二是因为完全没有看到大数据时代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了大量信息的有利条件。尽管贿赂犯罪的直接证据基本上都是言词证据,但是,依然会产生大量的诸如贿赂的来源和去向、职权非正常利用的表象等间接证据。即便这些证据没有形成证明锁链,也可以为侦查提供取证方向和审讯的心理支撑。我们能够从可疑对象的相关信息搜索和分析中,获取极有价值的间接证据,进而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提供“炮弹”,较为顺利地获取直接言词证据,大大提高案件的侦破率。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调整,一定要放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中来谋划,如何有效运用大数据,是现代职务犯罪侦查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不然,任何“高见”都必然完全背离客观现实,导致战略上的巨大失误!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片面转变,证明的是我们检察人员对当代信息技术知识的极端匮乏。今天的社会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而我们检察工作却依然严重滞后于历史的发展。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大量使用的还是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办案手段单一,一张嘴、一页纸、一支笔,过于依赖审讯技巧和谋略,缺少现代高科技含量,掌握的信息资源极为有限,侦查意识局限在狭小的空间,致使案件的侦破率极为不高。即使是利用信息技术收集证据,也是碎片式的、被动的,仅仅只是一种辅助措施,没有形成和大数据相适应的工作系统和侦查规模。在各种行为和现象数据化的时候(职务犯罪也不例外,必定在相关信息中记载下了种种痕迹,储存在各种载体之中),我们却视而不见,不能加以利用,就如同商人对身边巨大的商机浑然不觉一样,无疑是一件极为可悲的事情。我以为,这是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极为严重的问题,检察干部亟需补上现代信息知识这一课。我们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建设一支具有大数据思维的站在时代前列的侦查员队伍(所谓大数据思维,是指一种意识,认为公开的数据一旦处理得当就能为千百万人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建立惩防职务犯罪的大数据库,构建从众多的相关信息中分析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建立大数据时代的职务犯侦查工作体制和机制。对大量的执法信息、金融信息、存款信息、财务信息、政务信息、通讯信息、视频信息、消费信息、房产信息、户籍信息、医疗信息、婚丧信息、生育信息、交通信息、车辆信息、住宿信息、网络信息、中介信息、举报信息、出入境信息、案件调查信息、社会舆论信息、房屋租赁信息、水电缴费信息、高消费行业信息、礼品回收人员信息、重大事项申报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项目经理信息、商场团体大额购买信息,等等,应用现代大数据科技手段,进行数据碰撞信息对比,通过对不同来源数据的管理、处理、分析与优化,确定权力腐败同某些方面的高度关联性,找出调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信息,或者明确一定数量信息集中指向的重大犯罪嫌疑对象和事实,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提高初查和侦查的针对性和成功率。
总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变革,一定要放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中进行战略谋划,要建立一支专业队伍,及时构建职务犯罪惩防一体的大数据库,实现情报信息主导侦查。如果我们现在还停留在以往时代的机械方式进行侦查,那么,不仅无法提高工作效率,还会由于不能适应新的刑事诉讼体制保障人权的要求,而严重损害了检察公正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