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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8:02: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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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增强本法的完整性。
  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韩晓武委员说,增补这一条的必要性在于,目前的草案虽作了很大修改,增补了20多条,但行政诉讼中一些程序性的具体规范仍然缺失,也就是说,有些具体问题并没有在本法内解决。由于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与民事诉讼接近,因此,新增的这条明确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增加这一条,有些行政诉讼就无法进行。所以增补这条是必要的。但这样处理也是不妥当的,因为虽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相近之处,一些程序性规定可以互用,但是,既然同样是诉讼法、同样是基本法,为什么一些必要的程序性规定不在本法内都规定清楚?所以,建议将这条去掉,尽量一步到位,将有关规定一并收入在本法中,增强本法的完整性、独立性和可操作性。
  史莲喜委员也建议删除草案上述规定。其理由是,目前制定完备的行政诉讼法已具备了比较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而且行政诉讼法是三大诉讼法之一,具有独立的特殊重要地位,应当通过这次修改进一步作出全面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不要给人们行政诉讼法依附于民事诉讼法的印象。如果行政诉讼法有一些内容涵盖不过来,需要用民事诉讼法作为补充的话,可以在司法解释当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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