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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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市涧西区孙旗屯乡农民王某带着朋友的孩子去游泳,却不料孩子溺水而亡。近日,涧西区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死者父母2.2万元。 2001年月20日下午,王某到好友郭某家约其到洛河游泳,因郭某有事未去。此时郭某11岁的孩子要跟去游泳,王某表示同意,后在游泳过程中孩子溺水身亡。 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到野外活动,应在家长或成年人的陪护下进行,特别是未成年人到河里游泳。王某和郭某都应认识到这是一种高危险的活动,由于王某没有尽到职责至其死亡,王某应负主要责任。而孩子的父亲郭某应预见到危险的存在,而大意没有预见到,对此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照有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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