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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梁娟萍) 一收购废品个体户,为贪图便宜,明知其所收购的物品是盗窃所得,仍然叫窃贼以后偷到东西就销售给他,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共犯处罚。10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收赃者付和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现年22岁的金瑞,曾用名金明明,农民。2007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及2008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携带作案工具在南昌市桃花镇红苗小区18栋附近、南昌市桃花五村星星物流门口,盗得失主燕某、凌某汽车上的星宇牌电瓶1只(价值515元)和惠航牌电瓶2只(价值960元)。随后金瑞将上述赃物按重量计算全部销售给付和林。 付和林在金瑞告知其所收购的电瓶是盗窃所得时,仍然叫金瑞以后有电瓶就销售给他。金瑞又于2008年1月29日、2月27日,携带作案工具分别在南昌市桃花二村新村79号、桃花镇红苗小区18栋楼下,盗得谌某、陶某汽车上的骆驼牌电瓶2只(价值626元)、风帆牌电瓶2只(价值1410元)。金瑞将电瓶全部销售给付和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付和林废品店内,扣押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4次盗得他人价值3511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和林明知金瑞销售给其电瓶系盗窃所得,与金瑞通谋,收购金瑞以后盗窃的电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瑞系主犯;被告人付和林系从犯。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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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梁娟萍) 一收购废品个体户,为贪图便宜,明知其所收购的物品是盗窃所得,仍然叫窃贼以后偷到东西就销售给他,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共犯处罚。10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金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收赃者付和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现年22岁的金瑞,曾用名金明明,农民。2007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及2008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携带作案工具在南昌市桃花镇红苗小区18栋附近、南昌市桃花五村星星物流门口,盗得失主燕某、凌某汽车上的星宇牌电瓶1只(价值515元)和惠航牌电瓶2只(价值960元)。随后金瑞将上述赃物按重量计算全部销售给付和林。
付和林在金瑞告知其所收购的电瓶是盗窃所得时,仍然叫金瑞以后有电瓶就销售给他。金瑞又于2008年1月29日、2月27日,携带作案工具分别在南昌市桃花二村新村79号、桃花镇红苗小区18栋楼下,盗得谌某、陶某汽车上的骆驼牌电瓶2只(价值626元)、风帆牌电瓶2只(价值1410元)。金瑞将电瓶全部销售给付和林。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付和林废品店内,扣押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4次盗得他人价值3511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付和林明知金瑞销售给其电瓶系盗窃所得,与金瑞通谋,收购金瑞以后盗窃的电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瑞系主犯;被告人付和林系从犯。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