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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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田力) 近日,江苏宝应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朱勇与被告李强、郝军、邵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判决,除原告自己因违规操作要承担一定责任外,违法发包的业主、违法承包的承建商、直接雇主都要赔钱。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强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筑综合楼一幢。2002年7月21日被告李强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郝军承建。工程开工后,被告郝军又与被告邵辉签订了“施工协议书”一份,将该工程的木工转包给被告邵辉负责。2002年10月26日邵辉将来勇召集到工地做木王。朱勇的劳动报酬由邵辉发放。 
  2002年12月24日下午4时许,原告朱勇在二楼接递由三楼传下来的钢管时,由于钢管的重力作用,朱勇与钢管一起从二楼坠落到一楼的地面上,当即昏迷。即被他人送往宝应县望直医院救治,并住院治疗13天,法医学鉴定朱勇外伤致脾脏破裂并切除,属8级伤残。
  法院还查明,被告李强是综合楼的所有权人,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建设施工许可证及相应的资质证书的被告郝军承建,且对该工程未尽到安全监督管理义务。被告郝军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来搭建好外脚手架,无安全网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本纠纷中:一、被告李强作为综合楼的发包方,理应知晓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其却将该工程发包给无建设施工许可证及相应资质证书的被告郝军承建,破坏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也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予以监督,对施工安全隐患熟视无睹,导致原告朱勇摔伤结果与其违法发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李强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二、被告郝军明知自已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的情况下,承建综合楼,本身与法相悖,且在王程建设过程中,理应知晓如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其盲目施工、忽视安全,致原告朱勇摔伤与其无安全保护错误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郝军应负主要过错责任。三、被告邵辉是工程木工负责人,原告来勇是被邵辉召集到工地的,其劳动报酬也是由其发放的。故朱勇与邵辉之间存在雇主与雇工的关系。 因此,雇主对雇工在用工期间负有管理责任,因邵辉对雇工管理不力,应负一定的责任。四、原告朱勇站在高层建筑上作业,应当知道危险性,却不顾人身安全违规传递钢管,致使其从二楼坠落在地,故对自己的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原告朱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7246.22元, 由被告李强承担25%,计币4356.55元;被告郝军承担35%计币6099.17元;被告邵辉承担20%计币3485.25元。其余20%由原告朱勇自行承担。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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