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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芹 一、 普惠制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个长期稳定的和平时期,多数国家致力于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国家实力。1947年成立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多边平等互惠为基本原则推进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在各国努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一些经济基础雄厚、技术人才聚集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原苏联等国家起点高,发展快,处于优势地位,被称为发达国家。而为数众多的以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地区为主的国家刚刚摆脱了殖民主义的统治,政治上获得了独立。这些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经济结构不合理,甚至畸形发展,人才缺乏,人民生活困难,经济发展缓慢,被称为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穷富差异明显。由于这两类国家在经济实力、工业基础、人才结构上相差悬殊,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中,发展中国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也给世界经济的稳定持久发展带来潜在的危机。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发展中国家出口下降,债台高筑,贸易逆差加大,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穷国与富国的差距拉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发达国家设置了过高的关税壁垒,要求在世界贸易活动中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 在亚非拉美发展中国家的倡议和推动下,联合国大会第十七届大会于1962年12月通过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建议。1964年3月23日到6月16日,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在第一届大会上,发展中国家联合发表宣言,提出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出口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取消或减少关税,实行普惠制,但是,与会的发达国家认为实行普遍优惠制将违背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没有同意。此后,发展中国家采取一致立场,就建立普惠制问题与发达国家进行了多次谈判。1967年10月,77国集团部长级会议通过了"阿尔及尔宪章",其中阐明了建立普惠制应遵循的原则。1968年在印度召开的第二届联合国贸发会议上,就普惠制的实施讨论了"阿尔及尔宪章"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提交的阐述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临时特别优惠关税的总考虑。经过磋商,会议终于通过了建立普遍的、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关税制度的第21(Ⅱ)号决议,并决定在贸发会议下设立了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谈判普惠制问题的"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 此后,发展中国家与经合发组织中的发达国家反复磋商,于1970年10月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终于就普惠制的技术、组织、法律方面的问题作出了"相互可以接受的安排"。同年10月,贸发理事会第四届特别会议根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的报告作出决议,要求由每个发达国家制定各自的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进口给予普惠制待遇,为期10年。 二、 关贸总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1971年6月25日,关贸总协定依据第25条第5款的豁免审批程序,授权发达缔约方可在10年内,背离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实行普惠制,从而排除了推行普惠制的最后障碍。普惠制原定执行10年,约170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受惠国(地区)积极利用普惠制扩大向发达国家给惠国的出口,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鉴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仍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存在巨大的差距,发展中国家要求继续延续普惠制的实施期限。现在已进入了普惠制的第三个十年实施期。联合国大会先后将普惠制列入其第二个和第三个十年国际发展战略计划,并强调指出:"普惠制应继续作为一项主要的长期措施,用以促进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增加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国际社会重申:建立一个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加快它们的经济增长速度,是极其重要的。" 关贸总协定于1965年在文本中增加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1979年11月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更优惠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即通常通称的"授权条款"。在这些文件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在第四部分中规定:"发达的缔约各国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缔约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这一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在发展中缔约方与发达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上,可以背离总协定第1条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发展中缔约方在与发达缔约方进行贸易活动时,处于有利的地位。1971年,为使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的普遍优惠制决议能够实行,总协定缔约国大会通过,依据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5款的豁免审批程序,授权发达缔约国可在10年之内,背离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实行普遍优惠制。从而使普惠制以临时豁免义务的形式存在于总协定之中。 1979年通过的授权条款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遍优惠制和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确定了可以长期享受的、稳定的法律保证。其中规定: 1、 根据普惠制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的产品以关税的优惠待遇。 2、 在受关贸总协定有关法律文件约束的非关税壁垒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差 别和更优惠的待遇。 3、 允许发展中国家相互间,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在进口对方产品方面,作出全球性 或地区性的减让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安排。 4、 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性或具体性的优惠基础之上再给予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 以特殊待遇。 授权条款中还规定了有关磋商程序、"毕业原则"等内容。 因此,在可预见到的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普惠制将继续存在和实行下去。但从另一方面看,给惠国拥有自行制定给惠方案的权利,在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等规定上都逐步采取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使普惠制的实际效益减少。有的给惠国还利用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的规定取消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或者是某些类产品享受普惠制的资格,如美国总统里根于1988年1月宣布根据美国普惠制法律,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从美国的普惠制中毕业。 给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体现了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互利原则,包含了对实质平等的追求。给发展中国家额外的特权和利益,虽在表面上不符合所有国家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但实现了对实质不平等的矫正,达到了新的公平和正义。从发达国家本身的利益来看,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的公平化,有利于这两类国家经济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发达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普遍优惠待遇并不意味着对发达国家的歧视。 关贸总协定中的许多优惠规定很空泛,不够明确、具体,发达国家成员方所承诺的实际上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这些优惠待遇由于是发达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单方面给发展中国家的,因此在是否给予优惠待遇、给予怎样的优惠待遇、给哪些国家以优惠待遇,是否取消优惠待遇等问题上,完全由给惠国决定而受惠国没有发言权。普惠制在90年代出现两个新特点:一是给惠国频繁引用保护措施条款,单方面取消某项产品的优惠待遇,二是给惠国纷纷修改优惠幅度。此外,发达国家常在给惠条件中加入非经济的标准,把贸易和劳工保护、人权状况甚至政治联系起来。例如,美国给发展中国家以普惠制的一个条件是,该国家提供国际公认的工人权利的保护,包括组织工会、集体谈判、不受强制劳动、获得基本安全保障的权利等。 关税总协定多年来通过一轮又一轮"回合"谈判,使各缔约方,尤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关税水平持续大幅度下降。现在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已不足5%,世界贸易组织也在致力于协调和进一步降低各国关税水平。这也在实际上削弱和减低了普惠制关税特别优惠的好处。当然,就整体而言,普惠制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带来的益处是无可置疑的。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发达国家的协商,许多给惠国在修订给惠方案时注意扩大给惠产品范围,调整关税减免幅度,减少限额等,以确保普惠制原定的实现,保证普惠制的吸引力和生命力。这也是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在内,都在积极推进,大力利用普惠制的原因。 三、 普惠制的原则、目的和方案 (一)、普惠制三原则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第21(Ⅱ)号决议,普惠制有三项基本原则:普遍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非互惠原则。 普遍原则是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制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指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应无歧视、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 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客观标准来确定哪些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际实行的是自行认定原则,即,凡是自称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都可能被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认可并受到相应的优惠待遇。或是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可凭自己的标准,认定和宣布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并给予其相应的优惠待遇。 非互惠原则是普惠制的特点,也是普惠制的生命力所在。非互惠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应当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的回报。这是对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背离,是发达国家为促使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加速发展而作出的例外安排,非互惠原则已成为当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这三条原则是实现普惠制目标的保证。在实际应用中,某些发达国家或出于保护本国利益,或出于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和偏见等原因,在宣布本国的给惠方案时并没有完全执行普惠制三原则,作出了相应的不同解释和限制性规定。 (二)、普惠制的目的 1、 扩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 2、 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推动发展中国家民族工业的发展,促进发展中国家的 工业化进程。 3、 发展中国家通过扩大出口,增加收入。发展工业,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从根本上说,普惠制是通过关税减免而带来的销售优势来实现的。给惠国的进口商从受惠国进口某种产品,按照普惠制程序取得了给惠国海关减免关税的待遇。进口商可以将减免的实际利益自己享用一部分,另一部分体现在销售价格上,使价格下降。在市场上与来自非受惠国的同类产品相比,处于价格优势地位,扩大了销售。而通过销售的扩大,进口商也获得了更多的利润。由此激发进口商 积极扩大从受惠国的进口。受惠国因此而扩大出口,增加收入,进而将资金投入工业建设,加速工业化的步伐,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就业,收入增长相应得到加快。就整体而言,施行普惠制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缓和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协调了国际贸易格局,对推进世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三)、普惠制方案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要求,各给惠国依照普惠制原则,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本国的普惠制方案(GSP Scheme)。其中欧盟国家执行欧盟普惠制,各国方案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包含下面六个基本内容: 1、 给惠产品范围(Product Coverage) 给惠产品范围列入了可以给予普惠制的产品名单方案,凡被列入的产品可享受优惠,未列明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列明给惠产品范围的目的是将本国敏感的产品排除在外,以保护本国的产品和市场。一般而言,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的给惠品种较少,以便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大部分工业产品均被列入给惠产品范围,但其中的敏感商品,如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石油化工产品等常被排除在外。手工艺品一般都被列入给惠范围。 对于给惠产品清单的编排,在1988年以前,美国和加拿大按照本国税则分类编排,其余各给惠国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CCCN)或以其为基础编制的本国税则目录排列。1988年以后,各国先后均以采用协调编码制度(H.S Code)列入给惠产品名单,给查找和使用带来了便利。 2、关税削减程度(Preference Margin) 关税削减程度系指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的差幅,是受惠国的某种商品在享受普惠制待遇后可以少缴纳关税的程度,也即关税优惠幅度。根据关税削减幅度,各给惠国对不同的商品有各自的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大多数给惠国对给惠农产品,关税削减幅度较小。 如欧盟规定进口蚕豆、绿豆、红小豆最惠国税率1%,普惠制税率0%,优惠幅度1%。对给惠的工业品关税优惠幅度较大,有的实行免税。如欧盟、日本、瑞士对列入清单的大部分工业品给予免税,少部分在最惠国税率上削减50%。 3、保护措施(Protect Measure) 各给惠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工、农业和经济的正常秩序,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制定了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可分为例外条款和预定限额两大类。 (1) 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 也称免责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可免除责任。所有方案都有例外条款的规定,当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进口量增加到对本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项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取消后恢复按最惠国关税征税。 例外条款是给惠国保留的一项权利,实际上不是非常必要时很少援用。据资料,只有几个国家偶尔的援用过例外条款。如,1973年,英国对从某些拉丁美洲国家受惠国进口的某些皮革制品使用了例外条款。 (2) 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 预定限额是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和贸易情况,预先统一规定一个时期内某产品优惠进口的金额或数量,通常为一年。超过这个期限,就停止执行关税优惠待遇,恢复最惠国税率。各国使用的预定限额有最高限额、关税配额、国家最大额度、固定免税额度、毕业制度等五种主要形式。不同国家使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并用。 最高限额是给惠国对某项产品规定的一个时期内优惠进口最高总金额或总数量,达到或超过这个限额,就将停止给予普惠制关税,恢复最惠国关税。最高限额按其使用范围,可分为全球性最高限额(Global Ceiling)和单一受惠国最高限额(Individual Ceiling)两种规定。全球性最高限额是给惠国对来自所有受惠国的某项产品所规定的最高优惠进口限额。单一受惠国最高限额是给惠国对来自每个受惠国的某项产品分别规定的最高优惠进口限额。 关税配额是在给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此配额由所有受惠国使用的,称为全球性关税配额;此配额仅限于个别受惠国单独使用的,称为单一受惠国关税配额。 国家最大额度是给惠国对某类产品规定和分配给有关受惠国优惠产品的限额,以防止各受惠国之间的不平衡和矛盾,通常用每个受惠国占全球性最高限额的百分比表示。 固定免税额度是欧洲共同体自1987年起对来自受惠国的某些竞争力很强的产品预先制定的限额。他与最高限额的区别是固定免税额度不能突破,而最高限额可以突破。它与关税配额的区别是不事先在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分配,而是由共同体委员会统一管理逐笔下拨。在1995年欧盟普惠制方案中,取消了以前使用的最高限额、固定免税额度、关税配额等保护措施,而改为采用调整优惠幅度和施行毕业制度进行保护,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现方案中仍延续这种保护措施。 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1976年美国开始实施普惠制方案,在其保护措施中提出了竞争需要标准(Competition Need Limitation),规定如果在某一日历年度内,来自某一受惠国的某种产品超过规定的竞争需要限额或超过该项产品的进口总额的50%,则取消下一年度该受惠国的该项产品的优惠待遇。竞争需要标准限额每年随上一年度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按比例提高。 自1981年起,美国开始采用"毕业条款",利用"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了;来限制优惠进口的范围,作为对美国的保护措施,也体现了美国对不同受惠国家和地区区别对待和逐步减少普惠制利益的政策,美国于1988年1月宣布新加坡、韩国、香港、台湾适用"国家毕业"规定,从1989年1月起取消普惠制待遇,以后又宣布了巴林、百慕大、瑙鲁、文莱毕业,并对来自巴西、以色列、墨西哥的某些产品宣布了"毕业"。 4、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轻微加工或仅经受惠国转运,一般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优惠待遇的标准。它既要确保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又要防止非受惠国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打乱正常贸易秩序,使国际贸易发生偏离现象。 各给惠国方案的原产地规则,虽条文繁琐,不尽相同,但一般均包含三个部分,即: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5、受惠国家和地区 按照普惠制原则,普惠制的受惠对象应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但是,由于没有一个共同的统一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划定,有的给惠国还根据自己的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来选定或排除某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在大多数给惠方案中,对77国集团成员国都给予普惠制待遇。不是该集团的蒙古、以色列、中国、阿尔巴尼亚等国家也大多被列入受惠国范围,现在全球约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可享受普惠制。 6、有效期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决议,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从各给惠国各自宣布的给惠方案生效日起计算。现在,大部分给惠国的给惠方案已进入第三个十年实施期。在整个实行期间,各给惠国都曾对给惠方案作了多次修改以致全面审议,发布新方案,以期适应形势的变化与发展。 四、我国应当充分利用普惠制 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增长,这是实施普惠制要达到的三项目标。从1971年7月1日起,欧洲共同体和大多数发达国家先后宣布实施普惠制,成为给惠国。有约170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的关税优惠待遇增加出口,推进本国工农业的发展,加快了国民经济增长。而我国,由于正处在"文革"的动乱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干扰,没有能抓紧时机利用这一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做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对外贸易活动得到了迅速发展。从1978年起,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全面负责普惠制管理工作,从1978年起,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全面负责普惠制管理工作,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局、贸管局以及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别负责普惠制业务中的各项有关工作。 1979年8月,应我国邀请,联合国贸发会议第一次派遣专家来我国宣讲、传播普惠制。在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领导推进下,各进出口公司和出口企业开始学习和利用普惠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作为我国负责签发和管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官方机构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我国驻各给惠国大使馆商务处代表我国与驻在国主管当局联系处理普惠制有关事宜。从1982年起,我国派员参加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年会和原产地规则工作组会议。接受和利用普惠制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1981年到2000年共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1660万份,签证金额3713亿美元。 掌握了普惠制的有关知识,在我国对给惠国的出口贸易中,应认真研究各国的普惠制给惠方案,针对不同出口产品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普惠制来扩大出口,并且应用多种方式发挥普惠制的作用,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根据这些年来的经验,可以利用以下方式: (一)、利用普惠制,增加出口销售 在对给惠国出口商品时,应尽可能地、积极地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使之能取得减免关税的普惠制优惠待遇,从而增加进口商的销售积极性,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推动了出口增加,进而促进了我国的外贸发展和经济建设发展。这是利用普惠制的最主要的基本方式,也是普惠制的根本性利益所在。我国生产的一些化工、医药原料、手工工具、轻工、工艺、草柳藤制品等由于享受了普惠制待遇,在给惠国打开了销路或扩大了市场,甚至由滞销变成了畅销货。又如某公司经营的柠檬酸,在对日本出口时,取得了普惠制待遇,进口税率由28%减免为关税全免。出口日本糠醇,取得普惠制待遇后,税率减低16%,增加了客户经销热情,销路大为增加。 (二)、对稳定畅销的商品,可适当分享普惠制减免关税的益处 在一般情况下,普惠制减免关税的直接益处是由进口商和零售商、最终消费者等享受的,而我国则通过出口量的增加,获得了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发展生产等根本性收益。但是,对于稳定畅销,市场短缺、紧俏,我们能把握市场的商品,也可通过与进口商的磋商,适当分享普惠制减免关税的直接好处。 1、 适当提高售价,分享关税减免优惠 在对给惠国市场行情、普惠制的关税优惠幅度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市场巩固的畅销商品,可适当提高售价。如某公司对给惠国出口的合成香料,最惠国关税为12-16%,而普惠制为免除关税,经与进口商协商,我方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同时将商品提价10%,分享了关税减免的优惠。 2、 在合同中订立专门条款,分享普惠制利益 这一方式是在不提高货物售价的情况下,将普惠制减免关税的利益由我方与进口商谈妥 分享比例及方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分享利益。 (三)、利用普惠制,吸引外商来我国投资建厂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多数给惠国的普惠制待遇,这是吸引外商来我国投资建厂的诸多有利因素之一。诸如日本、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厂商在我国建厂后,这些厂的产品再行出口到各给惠国时就可能获得普惠制优惠,而在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近年来,某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迅速,诸如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文莱等,先后被一些发达国家给惠国用"国家毕业"、"产品毕业"的规定予以限制,甚至排除在受惠国范围之外,而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还较落后,较少受到"毕业条款"的限制,正好利用普惠制的优势地位吸引这些国家和地区将工厂转移到我国境内。因此,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投资建厂,生产诸如电子产品、服装、玩具、箱包等等,除了看准我国的整体经济形势良好,资源丰富,劳动力充分等因素,可以利用普惠制也是吸引条件之一。有的外商来华投资三资企业前,就将今后产品可否获得普惠制待遇作为调查内容之一。前几年,由于一些给惠国对香港生产的人造花、电子表、手袋等几大类产品取消了受惠资格,为了继续享受普惠制待遇,香港生产这些产品的工厂已大部分迁到深圳和广东省等地。近期,台湾、香港、澳门的电子、化工、胶鞋、自行车零件等产品的生产厂也陆续迁来内地建厂,能取得普惠制产地证向给惠国出口享受关税优惠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四)、利用普惠制,加快进口成分国产化进程 在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中,对于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在取得原产地资格时,都有严格的要求。无论是采用加工标准还是百分比标准进行衡量,都是实质上要求减少进口成分,增加国产原料的比例,要求核心关键部件国产等等。这就使一些采用进口原料、零部件的出口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企业,要想使出口产品能取得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得到普惠制关税优惠,必须增加国产成分比例,使核心部件尽快国产化。这样就加速了我国一些工业部门的发展,同时,也促使一些国外厂商将核心部件的生产转移到我国国内,填补我国某些薄弱工业环节。 福建鞋业公司对欧洲出口运动鞋,由于采用进口原料,不符合欧盟加工标准,无法取得原产地证书。后经努力从国外引进了关键设备,从原始原料开始生产,符合了加工标准,得到了普惠制优惠。对另外一类女时装鞋,原来使用香港、台湾进口原料、材料、未经过充分的加工、制造,也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后改用国内生产的原料、材料,进口成分下降到30%,具备了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条件。深圳地区有几十家电子表来料加工,月产数百万只电子表,为了达到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要求的国产成分超过60%和核心部件国产,几年来已在深圳建立了石英晶体液晶显示片、表壳、表带、零部件等生产部门和工厂,取得了普惠制原产地资格,同时也使深圳特区的电子表工业有了从元件到成品的全面发展。 (五)、在旅游、零售业务中积极利用普惠制 近年来,来我国从事经济、文化、外交以及私人旅游等活动的外国人大幅度增加,促使我国对外零售业务迅速发展。有些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于私人归国时随身行李物品,个人托运物品,如是从受惠国购买的,在一定金额数量之上的,如果提供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在此金额以下的,可以免税带入。我国大中城市及旅游胜地的商业零售部门,特别是旅游定点商店和检验检疫部门配合,向外宣传普惠制,帮助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同时针对外宾停留时间短的特点,和检验检疫机构一起尽量方便顾客,加快办理,简化手续,得到外宾的称赞,扩大了零售业务。随着国外来华人员的增加,应进一步推动宣传在旅游零售业务中应用普惠制,藉以扩大销售。 五、结语 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尚未规定在国际条约中,被认为是根据发达国家"自行选择"而实行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过,由于该制度已有许多发达国家付诸实践并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反映,我们不妨认为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目前普惠制仅仅是在税收上的待遇,随着关税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将越来越小,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非关税方面的"普惠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第四部分已体现了这一点。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将这些优惠措施稳定下来,并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化,将这些优惠落在实处。 另外,发展中国家也不能依靠发达国家的优惠来"过活",更应当将发达国家致富的手段,经验引进本国,活学活用,发展本国经济,走上富裕道路。发达国家的富裕,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达到的,发展中国家现今的贫穷与落后,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由发达国家造成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悬殊差距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普惠制很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且不仅仅是税收方面的。 人类的文明与进步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结果,非几个发达国家的"使命",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应当积极努力争取普惠制,致力于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 注释: 《普惠制实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普惠制实务》编写小组,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普惠制的原则和应用》,刘耀威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周忠海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中国国际私法》,黄进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国际私法》,章尚锦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国际经济法》,郭寿康 赵秀文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蔡连增,P21-P26,《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1.7。 出处:无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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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芹
一、 普惠制的历史与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个长期稳定的和平时期,多数国家致力于加快本国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国家实力。1947年成立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多边平等互惠为基本原则推进世界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在各国努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一些经济基础雄厚、技术人才聚集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原苏联等国家起点高,发展快,处于优势地位,被称为发达国家。而为数众多的以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地区为主的国家刚刚摆脱了殖民主义的统治,政治上获得了独立。这些国家经济基础薄弱,经济结构不合理,甚至畸形发展,人才缺乏,人民生活困难,经济发展缓慢,被称为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穷富差异明显。由于这两类国家在经济实力、工业基础、人才结构上相差悬殊,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中,发展中国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也给世界经济的稳定持久发展带来潜在的危机。到了20世纪60年代中期,发展中国家出口下降,债台高筑,贸易逆差加大,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穷国与富国的差距拉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发达国家设置了过高的关税壁垒,要求在世界贸易活动中研究并解决这一问题。
在亚非拉美发展中国家的倡议和推动下,联合国大会第十七届大会于1962年12月通过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召开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建议。1964年3月23日到6月16日,第一届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在第一届大会上,发展中国家联合发表宣言,提出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出口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取消或减少关税,实行普惠制,但是,与会的发达国家认为实行普遍优惠制将违背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没有同意。此后,发展中国家采取一致立场,就建立普惠制问题与发达国家进行了多次谈判。1967年10月,77国集团部长级会议通过了"阿尔及尔宪章",其中阐明了建立普惠制应遵循的原则。1968年在印度召开的第二届联合国贸发会议上,就普惠制的实施讨论了"阿尔及尔宪章"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提交的阐述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以临时特别优惠关税的总考虑。经过磋商,会议终于通过了建立普遍的、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关税制度的第21(Ⅱ)号决议,并决定在贸发会议下设立了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谈判普惠制问题的"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
此后,发展中国家与经合发组织中的发达国家反复磋商,于1970年10月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终于就普惠制的技术、组织、法律方面的问题作出了"相互可以接受的安排"。同年10月,贸发理事会第四届特别会议根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的报告作出决议,要求由每个发达国家制定各自的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进口给予普惠制待遇,为期10年。
二、 关贸总协定中的有关规定
1971年6月25日,关贸总协定依据第25条第5款的豁免审批程序,授权发达缔约方可在10年内,背离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实行普惠制,从而排除了推行普惠制的最后障碍。普惠制原定执行10年,约170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受惠国(地区)积极利用普惠制扩大向发达国家给惠国的出口,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鉴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仍与发达国家的经济水平存在巨大的差距,发展中国家要求继续延续普惠制的实施期限。现在已进入了普惠制的第三个十年实施期。联合国大会先后将普惠制列入其第二个和第三个十年国际发展战略计划,并强调指出:"普惠制应继续作为一项主要的长期措施,用以促进贸易和发展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增加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国际社会重申:建立一个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的扩大和多样化,加快它们的经济增长速度,是极其重要的。"
关贸总协定于1965年在文本中增加了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1979年11月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缔约方全体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更优惠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即通常通称的"授权条款"。在这些文件中,体现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原则。在第四部分中规定:"发达的缔约各国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缔约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这一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在发展中缔约方与发达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上,可以背离总协定第1条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发展中缔约方在与发达缔约方进行贸易活动时,处于有利的地位。1971年,为使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的普遍优惠制决议能够实行,总协定缔约国大会通过,依据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5款的豁免审批程序,授权发达缔约国可在10年之内,背离总协定非歧视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实行普遍优惠制。从而使普惠制以临时豁免义务的形式存在于总协定之中。
1979年通过的授权条款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遍优惠制和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确定了可以长期享受的、稳定的法律保证。其中规定:
1、 根据普惠制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给予发展中缔约方的产品以关税的优惠待遇。
2、 在受关贸总协定有关法律文件约束的非关税壁垒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以差
别和更优惠的待遇。
3、 允许发展中国家相互间,根据总协定有关规定,在进口对方产品方面,作出全球性
或地区性的减让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方面的安排。
4、 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性或具体性的优惠基础之上再给予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
以特殊待遇。
授权条款中还规定了有关磋商程序、"毕业原则"等内容。
因此,在可预见到的现在和今后一个时期,普惠制将继续存在和实行下去。但从另一方面看,给惠国拥有自行制定给惠方案的权利,在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等规定上都逐步采取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使普惠制的实际效益减少。有的给惠国还利用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的规定取消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或者是某些类产品享受普惠制的资格,如美国总统里根于1988年1月宣布根据美国普惠制法律,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从美国的普惠制中毕业。
给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体现了国际经济法上的公平互利原则,包含了对实质平等的追求。给发展中国家额外的特权和利益,虽在表面上不符合所有国家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但实现了对实质不平等的矫正,达到了新的公平和正义。从发达国家本身的利益来看,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关系的公平化,有利于这两类国家经济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从而有利于发达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普遍优惠待遇并不意味着对发达国家的歧视。
关贸总协定中的许多优惠规定很空泛,不够明确、具体,发达国家成员方所承诺的实际上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这些优惠待遇由于是发达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单方面给发展中国家的,因此在是否给予优惠待遇、给予怎样的优惠待遇、给哪些国家以优惠待遇,是否取消优惠待遇等问题上,完全由给惠国决定而受惠国没有发言权。普惠制在90年代出现两个新特点:一是给惠国频繁引用保护措施条款,单方面取消某项产品的优惠待遇,二是给惠国纷纷修改优惠幅度。此外,发达国家常在给惠条件中加入非经济的标准,把贸易和劳工保护、人权状况甚至政治联系起来。例如,美国给发展中国家以普惠制的一个条件是,该国家提供国际公认的工人权利的保护,包括组织工会、集体谈判、不受强制劳动、获得基本安全保障的权利等。
关税总协定多年来通过一轮又一轮"回合"谈判,使各缔约方,尤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关税水平持续大幅度下降。现在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已不足5%,世界贸易组织也在致力于协调和进一步降低各国关税水平。这也在实际上削弱和减低了普惠制关税特别优惠的好处。当然,就整体而言,普惠制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带来的益处是无可置疑的。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努力和发达国家的协商,许多给惠国在修订给惠方案时注意扩大给惠产品范围,调整关税减免幅度,减少限额等,以确保普惠制原定的实现,保证普惠制的吸引力和生命力。这也是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在内,都在积极推进,大力利用普惠制的原因。
三、 普惠制的原则、目的和方案
(一)、普惠制三原则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第21(Ⅱ)号决议,普惠制有三项基本原则:普遍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非互惠原则。
普遍原则是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对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产品给予普遍优惠制待遇。
非歧视原则是指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应无歧视、无例外的享受普惠制待遇。
但是,迄今为止,在国际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客观标准来确定哪些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际实行的是自行认定原则,即,凡是自称是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都可能被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认可并受到相应的优惠待遇。或是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可凭自己的标准,认定和宣布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并给予其相应的优惠待遇。
非互惠原则是普惠制的特点,也是普惠制的生命力所在。非互惠原则是指发达国家应当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待遇的回报。这是对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背离,是发达国家为促使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加速发展而作出的例外安排,非互惠原则已成为当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这三条原则是实现普惠制目标的保证。在实际应用中,某些发达国家或出于保护本国利益,或出于对某些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和偏见等原因,在宣布本国的给惠方案时并没有完全执行普惠制三原则,作出了相应的不同解释和限制性规定。
(二)、普惠制的目的
1、 扩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
2、 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推动发展中国家民族工业的发展,促进发展中国家的
工业化进程。
3、 发展中国家通过扩大出口,增加收入。发展工业,加速国民经济增长。
从根本上说,普惠制是通过关税减免而带来的销售优势来实现的。给惠国的进口商从受惠国进口某种产品,按照普惠制程序取得了给惠国海关减免关税的待遇。进口商可以将减免的实际利益自己享用一部分,另一部分体现在销售价格上,使价格下降。在市场上与来自非受惠国的同类产品相比,处于价格优势地位,扩大了销售。而通过销售的扩大,进口商也获得了更多的利润。由此激发进口商 积极扩大从受惠国的进口。受惠国因此而扩大出口,增加收入,进而将资金投入工业建设,加速工业化的步伐,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就业,收入增长相应得到加快。就整体而言,施行普惠制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缓和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协调了国际贸易格局,对推进世界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三)、普惠制方案
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要求,各给惠国依照普惠制原则,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本国的普惠制方案(GSP Scheme)。其中欧盟国家执行欧盟普惠制,各国方案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包含下面六个基本内容:
1、 给惠产品范围(Product Coverage)
给惠产品范围列入了可以给予普惠制的产品名单方案,凡被列入的产品可享受优惠,未列明的则不能享受优惠。列明给惠产品范围的目的是将本国敏感的产品排除在外,以保护本国的产品和市场。一般而言,农产品(包括水产品)的给惠品种较少,以便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大部分工业产品均被列入给惠产品范围,但其中的敏感商品,如纺织品、鞋类、皮革制品、石油化工产品等常被排除在外。手工艺品一般都被列入给惠范围。
对于给惠产品清单的编排,在1988年以前,美国和加拿大按照本国税则分类编排,其余各给惠国按照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CCCN)或以其为基础编制的本国税则目录排列。1988年以后,各国先后均以采用协调编码制度(H.S Code)列入给惠产品名单,给查找和使用带来了便利。
2、关税削减程度(Preference Margin)
关税削减程度系指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的差幅,是受惠国的某种商品在享受普惠制待遇后可以少缴纳关税的程度,也即关税优惠幅度。根据关税削减幅度,各给惠国对不同的商品有各自的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大多数给惠国对给惠农产品,关税削减幅度较小。
如欧盟规定进口蚕豆、绿豆、红小豆最惠国税率1%,普惠制税率0%,优惠幅度1%。对给惠的工业品关税优惠幅度较大,有的实行免税。如欧盟、日本、瑞士对列入清单的大部分工业品给予免税,少部分在最惠国税率上削减50%。
3、保护措施(Protect Measure)
各给惠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工、农业和经济的正常秩序,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都制定了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可分为例外条款和预定限额两大类。
(1) 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
也称免责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可免除责任。所有方案都有例外条款的规定,当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进口量增加到对本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项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取消后恢复按最惠国关税征税。
例外条款是给惠国保留的一项权利,实际上不是非常必要时很少援用。据资料,只有几个国家偶尔的援用过例外条款。如,1973年,英国对从某些拉丁美洲国家受惠国进口的某些皮革制品使用了例外条款。
(2) 预定限额(Prior Limitation)
预定限额是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和贸易情况,预先统一规定一个时期内某产品优惠进口的金额或数量,通常为一年。超过这个期限,就停止执行关税优惠待遇,恢复最惠国税率。各国使用的预定限额有最高限额、关税配额、国家最大额度、固定免税额度、毕业制度等五种主要形式。不同国家使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并用。
最高限额是给惠国对某项产品规定的一个时期内优惠进口最高总金额或总数量,达到或超过这个限额,就将停止给予普惠制关税,恢复最惠国关税。最高限额按其使用范围,可分为全球性最高限额(Global Ceiling)和单一受惠国最高限额(Individual Ceiling)两种规定。全球性最高限额是给惠国对来自所有受惠国的某项产品所规定的最高优惠进口限额。单一受惠国最高限额是给惠国对来自每个受惠国的某项产品分别规定的最高优惠进口限额。
关税配额是在给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此配额由所有受惠国使用的,称为全球性关税配额;此配额仅限于个别受惠国单独使用的,称为单一受惠国关税配额。
国家最大额度是给惠国对某类产品规定和分配给有关受惠国优惠产品的限额,以防止各受惠国之间的不平衡和矛盾,通常用每个受惠国占全球性最高限额的百分比表示。
固定免税额度是欧洲共同体自1987年起对来自受惠国的某些竞争力很强的产品预先制定的限额。他与最高限额的区别是固定免税额度不能突破,而最高限额可以突破。它与关税配额的区别是不事先在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分配,而是由共同体委员会统一管理逐笔下拨。在1995年欧盟普惠制方案中,取消了以前使用的最高限额、固定免税额度、关税配额等保护措施,而改为采用调整优惠幅度和施行毕业制度进行保护,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现方案中仍延续这种保护措施。
毕业条款(Graduation Clause),1976年美国开始实施普惠制方案,在其保护措施中提出了竞争需要标准(Competition Need Limitation),规定如果在某一日历年度内,来自某一受惠国的某种产品超过规定的竞争需要限额或超过该项产品的进口总额的50%,则取消下一年度该受惠国的该项产品的优惠待遇。竞争需要标准限额每年随上一年度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按比例提高。
自1981年起,美国开始采用"毕业条款",利用"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了;来限制优惠进口的范围,作为对美国的保护措施,也体现了美国对不同受惠国家和地区区别对待和逐步减少普惠制利益的政策,美国于1988年1月宣布新加坡、韩国、香港、台湾适用"国家毕业"规定,从1989年1月起取消普惠制待遇,以后又宣布了巴林、百慕大、瑙鲁、文莱毕业,并对来自巴西、以色列、墨西哥的某些产品宣布了"毕业"。
4、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和核心。为了确保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好处仅给予在发展中国家生产、收获和制造、并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各给惠国都制定了详细的原产地规则。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如果仅在受惠国进行轻微加工或仅经受惠国转运,一般是没有资格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是否取得原产地资格、能否享受优惠待遇的标准。它既要确保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又要防止非受惠国的产品利用普惠制打乱正常贸易秩序,使国际贸易发生偏离现象。
各给惠国方案的原产地规则,虽条文繁琐,不尽相同,但一般均包含三个部分,即:原产地标准、直运规则和书面证明。
5、受惠国家和地区
按照普惠制原则,普惠制的受惠对象应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但是,由于没有一个共同的统一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划定,有的给惠国还根据自己的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来选定或排除某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在大多数给惠方案中,对77国集团成员国都给予普惠制待遇。不是该集团的蒙古、以色列、中国、阿尔巴尼亚等国家也大多被列入受惠国范围,现在全球约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可享受普惠制。
6、有效期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决议,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以10年为一个阶段,从各给惠国各自宣布的给惠方案生效日起计算。现在,大部分给惠国的给惠方案已进入第三个十年实施期。在整个实行期间,各给惠国都曾对给惠方案作了多次修改以致全面审议,发布新方案,以期适应形势的变化与发展。
四、我国应当充分利用普惠制
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益,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增长,这是实施普惠制要达到的三项目标。从1971年7月1日起,欧洲共同体和大多数发达国家先后宣布实施普惠制,成为给惠国。有约170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作为受惠国积极利用普惠制的关税优惠待遇增加出口,推进本国工农业的发展,加快了国民经济增长。而我国,由于正处在"文革"的动乱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干扰,没有能抓紧时机利用这一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做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对外贸易活动得到了迅速发展。从1978年起,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全面负责普惠制管理工作,从1978年起,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全面负责普惠制管理工作,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局、贸管局以及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分别负责普惠制业务中的各项有关工作。
1979年8月,应我国邀请,联合国贸发会议第一次派遣专家来我国宣讲、传播普惠制。在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领导推进下,各进出口公司和出口企业开始学习和利用普惠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作为我国负责签发和管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官方机构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我国驻各给惠国大使馆商务处代表我国与驻在国主管当局联系处理普惠制有关事宜。从1982年起,我国派员参加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年会和原产地规则工作组会议。接受和利用普惠制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1981年到2000年共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1660万份,签证金额3713亿美元。
掌握了普惠制的有关知识,在我国对给惠国的出口贸易中,应认真研究各国的普惠制给惠方案,针对不同出口产品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普惠制来扩大出口,并且应用多种方式发挥普惠制的作用,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根据这些年来的经验,可以利用以下方式:
(一)、利用普惠制,增加出口销售
在对给惠国出口商品时,应尽可能地、积极地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使之能取得减免关税的普惠制优惠待遇,从而增加进口商的销售积极性,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推动了出口增加,进而促进了我国的外贸发展和经济建设发展。这是利用普惠制的最主要的基本方式,也是普惠制的根本性利益所在。我国生产的一些化工、医药原料、手工工具、轻工、工艺、草柳藤制品等由于享受了普惠制待遇,在给惠国打开了销路或扩大了市场,甚至由滞销变成了畅销货。又如某公司经营的柠檬酸,在对日本出口时,取得了普惠制待遇,进口税率由28%减免为关税全免。出口日本糠醇,取得普惠制待遇后,税率减低16%,增加了客户经销热情,销路大为增加。
(二)、对稳定畅销的商品,可适当分享普惠制减免关税的益处
在一般情况下,普惠制减免关税的直接益处是由进口商和零售商、最终消费者等享受的,而我国则通过出口量的增加,获得了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发展生产等根本性收益。但是,对于稳定畅销,市场短缺、紧俏,我们能把握市场的商品,也可通过与进口商的磋商,适当分享普惠制减免关税的直接好处。
1、 适当提高售价,分享关税减免优惠
在对给惠国市场行情、普惠制的关税优惠幅度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市场巩固的畅销商品,可适当提高售价。如某公司对给惠国出口的合成香料,最惠国关税为12-16%,而普惠制为免除关税,经与进口商协商,我方提供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同时将商品提价10%,分享了关税减免的优惠。
2、 在合同中订立专门条款,分享普惠制利益
这一方式是在不提高货物售价的情况下,将普惠制减免关税的利益由我方与进口商谈妥
分享比例及方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履行后,分享利益。
(三)、利用普惠制,吸引外商来我国投资建厂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得到了多数给惠国的普惠制待遇,这是吸引外商来我国投资建厂的诸多有利因素之一。诸如日本、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厂商在我国建厂后,这些厂的产品再行出口到各给惠国时就可能获得普惠制优惠,而在市场上占据竞争优势。近年来,某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迅速,诸如韩国、新加坡、台湾、香港、文莱等,先后被一些发达国家给惠国用"国家毕业"、"产品毕业"的规定予以限制,甚至排除在受惠国范围之外,而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还较落后,较少受到"毕业条款"的限制,正好利用普惠制的优势地位吸引这些国家和地区将工厂转移到我国境内。因此,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投资建厂,生产诸如电子产品、服装、玩具、箱包等等,除了看准我国的整体经济形势良好,资源丰富,劳动力充分等因素,可以利用普惠制也是吸引条件之一。有的外商来华投资三资企业前,就将今后产品可否获得普惠制待遇作为调查内容之一。前几年,由于一些给惠国对香港生产的人造花、电子表、手袋等几大类产品取消了受惠资格,为了继续享受普惠制待遇,香港生产这些产品的工厂已大部分迁到深圳和广东省等地。近期,台湾、香港、澳门的电子、化工、胶鞋、自行车零件等产品的生产厂也陆续迁来内地建厂,能取得普惠制产地证向给惠国出口享受关税优惠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四)、利用普惠制,加快进口成分国产化进程
在普惠制的原产地规则中,对于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在取得原产地资格时,都有严格的要求。无论是采用加工标准还是百分比标准进行衡量,都是实质上要求减少进口成分,增加国产原料的比例,要求核心关键部件国产等等。这就使一些采用进口原料、零部件的出口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企业,要想使出口产品能取得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得到普惠制关税优惠,必须增加国产成分比例,使核心部件尽快国产化。这样就加速了我国一些工业部门的发展,同时,也促使一些国外厂商将核心部件的生产转移到我国国内,填补我国某些薄弱工业环节。
福建鞋业公司对欧洲出口运动鞋,由于采用进口原料,不符合欧盟加工标准,无法取得原产地证书。后经努力从国外引进了关键设备,从原始原料开始生产,符合了加工标准,得到了普惠制优惠。对另外一类女时装鞋,原来使用香港、台湾进口原料、材料、未经过充分的加工、制造,也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后改用国内生产的原料、材料,进口成分下降到30%,具备了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条件。深圳地区有几十家电子表来料加工,月产数百万只电子表,为了达到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要求的国产成分超过60%和核心部件国产,几年来已在深圳建立了石英晶体液晶显示片、表壳、表带、零部件等生产部门和工厂,取得了普惠制原产地资格,同时也使深圳特区的电子表工业有了从元件到成品的全面发展。
(五)、在旅游、零售业务中积极利用普惠制
近年来,来我国从事经济、文化、外交以及私人旅游等活动的外国人大幅度增加,促使我国对外零售业务迅速发展。有些发达国家给惠国对于私人归国时随身行李物品,个人托运物品,如是从受惠国购买的,在一定金额数量之上的,如果提供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在此金额以下的,可以免税带入。我国大中城市及旅游胜地的商业零售部门,特别是旅游定点商店和检验检疫部门配合,向外宣传普惠制,帮助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同时针对外宾停留时间短的特点,和检验检疫机构一起尽量方便顾客,加快办理,简化手续,得到外宾的称赞,扩大了零售业务。随着国外来华人员的增加,应进一步推动宣传在旅游零售业务中应用普惠制,藉以扩大销售。
五、结语
普遍优惠待遇制度尚未规定在国际条约中,被认为是根据发达国家"自行选择"而实行的一种临时措施。不过,由于该制度已有许多发达国家付诸实践并在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中得到反映,我们不妨认为该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目前普惠制仅仅是在税收上的待遇,随着关税的一再降低,普惠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将越来越小,发展中国家应争取更多的非关税方面的"普惠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第四部分已体现了这一点。目前最为迫切的,是将这些优惠措施稳定下来,并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化,将这些优惠落在实处。
另外,发展中国家也不能依靠发达国家的优惠来"过活",更应当将发达国家致富的手段,经验引进本国,活学活用,发展本国经济,走上富裕道路。发达国家的富裕,相当程度上是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达到的,发展中国家现今的贫穷与落后,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由发达国家造成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悬殊差距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普惠制很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且不仅仅是税收方面的。
人类的文明与进步是世界各国共同努力的结果,非几个发达国家的"使命",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应当积极努力争取普惠制,致力于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
注释:
《普惠制实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普惠制实务》编写小组,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普惠制的原则和应用》,刘耀威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周忠海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中国国际私法》,黄进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国际私法》,章尚锦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国际经济法》,郭寿康 赵秀文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蔡连增,P21-P26,《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1.7。 出处: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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