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5 07:34: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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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娜               

随着中国加入WTO,实力强劲的外资银行将进入中国市场。外资银行咄咄逼人的攻势,显然给中国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压力。面对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银行业的出路只有一条:加速自身改革,增强自己的国际竞争力。正如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尚福林所说:“国有商业银行要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不尽快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不行。”而如何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呢?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行长们在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2002年年会期间纷纷提出,只有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解决本身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其竞争能力。而他们所公开的近期改革目标,归结其核心都是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即如中国银行行长刘明康所说,现在不是研究在新兴市场里要不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而是如何建立的问题。
感此,笔者拟就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动因作初步分析,并就“如何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略陈管见。
  
一、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动因
任何一个事物的发展都有它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也不例外:从内部原因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并由此而严重影响了其竞争力,这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根本动力;从外部原因来看,加入WTO,外资银行的进入给中国银行业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冲击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直接动因。
(一)  根本动力: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虽进行了多年,但其改革总体而言仍停留在技术层面,如引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五级分类等方法,以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而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改革,由于涉及组织结构和人事管理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一直不敢贸然改进,致使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治理结构至今仍然存在不少缺陷。
本文将以OECD(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米尔斯顿报告(the Millstein Report)中所提出的评估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四项指标为指南,探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行治理结构的不足与缺陷。OECD在米尔斯顿报告中所提出的评估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四项指标为:公平(Fairness)、透明(Transparency)、代理责任(Accountability)、社会责任(Responsibility)。具体来讲:(1)公平(Fairness),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它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应当保护股东的利益。其次,它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确保对于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的公平待遇。所有股东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得到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有效救济和补偿。(2)透明(Transparency),其含义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所有重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财务状况、公司的业绩、公司股东的信息以及公司治理的相关信息。(3)代理责任(Accountability),是指董事对于公司和股东所负有的法律责任。董事会作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代表,与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因此,董事应当对于股东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该义务要求董事应当避免在公司决策中包括自我利益,并且应当在充分诚信的基础上勤勉工作。一般来讲,每个董事都是一定股东团体的代理人,但是它并不只是对于其所代表的股东团体负责。董事会有责任选择公司的经营层,但是它必须与经营层明显地区分开来,以保证其能够完全客观地评议经营层的工作。(4)社会责任(Responsibility),是指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保护法律赋予公司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但是,国家的法律和相关规定只是提出了一个最低的要求,因此,公司在法律和相关规定之外,还应当主动地、有道德地去考虑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被雇佣者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应当确保公司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为创造财富、工作机会以及一个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而积极合作。
根据OECD的四项指标来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行治理结构,明显感到存在有以下几点不足:
(1)“内部人控制”致使股东(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无法保障。这主要表现为经营层决定商业银行发展、经营和分配等重大决策时出现个人独断,经营行为短期化,从而造成股东(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无法保障。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缺陷:一方面,“一股独大”造成所有权缺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现行的产权结构是“一股独占”,政府拥有100%的股权。即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实践中,没有一个真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持股主体,公司治理结构中也没有国家股股东的地位,所有者缺位问题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自然很难实现。另一方面,产权不明晰使国有商业银行造成政企不分,致使国家财政成本日益加重。国家的财产和国有商业银行本身的自有资产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分开。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并不是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国家管理当局一旦监管和干预过度,产生金融抑制作用,则随银行负债的增加,管理当局就不得不放松要求和对银行反复注资,从而造成国家不得不承担后果,导致国家财政成本日益加重。同时,政企不分也往往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受制于国家的行政目标,亦即承担多方面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这种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不分的体制是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多,历史包袱沉重的重要原因。
(2)缺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过去一直被视为行政机关,其治理主要采取行政管理的模式,其内部不存在法人治理结构。这种体制直接导致银行机关化、干部官僚化。因此,如无行政上的压力,没有人会真正关心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风险和经济效益。
(3)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机制。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过去一直被视为行政机关,法律缺乏要求其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强制规定。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本身也缺乏关于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的意识。在传统的意识中,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还不时地作为内部的秘密来看待,人为地将商业活动中必要和必须的信息披露,提升到了一个商业秘密甚至于国家秘密的高度。导致其信息披露一直没有制度化。其信息披露的方式,部分通过年报,部分通过银行管理层的谈话,部分通过相关研究人员不经意的研究报告泄露等方式向外披露。由于没有制度化,信息披露渠道多元,信息披露内容零散,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大有几分“神秘色彩”,其透明度总是受到国内外各方面尤其是业界各方面的怀疑。
(4)管理者激励机制的欠缺。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预算由财政部制定,缺乏用高薪来吸引高级人才的自主权。而且,旧有的行政体制欠缺对于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缺乏对人力资本的重视。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的管理者虽掌握着庞大的资源,但却缺乏追求盈利的动机,与商业银行追求盈利的动机背道而驰。
(5)管理层缺乏责任机制的约束。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央政府任命,他们在中央银行、四大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来回调动。这种调动增加了责任风险,容易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互相推诿责任。并且,由于政企不分,商业银行的经理层常常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责任,把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混为一体,将经营性亏损推脱为政策性亏损,由此转嫁自己的风险和责任。
(6)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缺乏关注。这主要表现国有商业银行产品单一,服务质量低下,从而直接影响了与银行利益息息相关的存款人、贷款人的利益。
国有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方面的缺陷,严重影响了其竞争力。近些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与非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绩比较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根据统计资料,从税前利润方面来看,1996年国有商业银行高于其他商业银行,但自1997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低于其他商业银行;近几年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银行整体利润水平趋于下降,但国有商业银行下降得更快。从人均利润率来看,虽然整体呈下降趋势,但国有商业银行明显快于其他商业银行,下降幅度远远大于其他商业银行。以上资料表明,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是从1997年开始落后于其他商业银行的。而我国非国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则主要出现于1996年以后。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非国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建立之初便比较重视公司治理。一些发展较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都已择机陆续上市。但是,直到最近,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才刚刚开始。所以,不难看出正是国有商业银行滞后的治理结构使其失去了竞争优势。
(二)  直接动因: 加入WTO使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迫在眉捷
    加入WTO, 外资银行获得了进入中国市场的门票,而外资银行在竞争力上比中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从国际排名来看,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1998年世界前1000家大银行的评定,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虽然一级资本和总资产的排名都在100名以内,经济效益指标的排名却甚为靠后,尤其是资产利润率指标的排名除建行为第612名,稍微靠前一点以外,其余3家均在第850名前后。从“资本充足率”这一个评估银行抵御风险能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来看,1999年世界前20家大银行(不包括中国的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52%,其中美国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43%和10.88%,瑞士信贷集团则高达19.10%。相比之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存在较大差距,只有中国银行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为8.5%。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状况,严重制约着其抗风险能力和扩张能力,削弱了银行消化贷款损失的能力和偿付能力。
    然而,如何才能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的状况,增强其竞争力呢?通常可供选择的途径有四:  第一,由国家财政注资,但从近期财政状况看,其可能性不大;第二,通过商业银行发行债券的方式来补充资本金,但面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巨大缺口,这一招只能是杯水车薪;第三,通过减少资产来提高资本充足率,但这是一种消极的方式,不可取;第四,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综合来看,只有最后一条途径最具有积极意义和实践意义。因此,面对强劲的对手,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任务已经迫在眉睫。
  
二、           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根本途径: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
    企业的产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根基。据此,笔者认为,探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也应从其产权制度的完善入手:
(一)应大力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要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一条根本的途径就是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在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方面,。笔者认为,主要有二条途径:(1)引进外资。加入WTO,外资银行的进入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了压力与冲击的同时,也带来了合作的广泛前景。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具有明显的资源互补效应:一方面,外资银行需要中资银行的国内网络资源和人民币资金优势;另一方面,中资银行需要外资银行的国际网络资源和外汇资金优势。事实上,引进外资对于中国商业银行而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来自中国首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的最新消息称,最迟不超过2002年11月底,交行15%的股权将划归“洋股东”名下。 (2)引进民间资本。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和同年1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应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国有经济比重比较高的金融、保险等行业也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限制和扩大对外开放,使它们得到与国有经济同等待遇,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民间资本在政策上已经没有问题。而且,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三步走”改革策略中也已明确地将第三步确定为,使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或者海外上市。此即为民间资本进入国有商业银行打通了道路。在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法人化方面,考虑到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过于庞大,仅仅依靠扩大个人股权,实现分散化是不现实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吸收个人资本的同时,通过企业法人相互持股,推进股权分散化,即让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权法人化。
(二)  必须做到产权明晰、政企分开
首先,必须做到产权明晰。即要认真界定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财产权,使国有商业银行真正享有企业财产权,并使国有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制度,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资不抵债的,依照公司破产制度进行破产清算,不再享受财政补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其次,必须做到政企分开。即必须严格贯彻实行《商业银行法》,使政策性业务由政策性银行来承担,不再纳入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降低国家的财政成本,并降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消化历史财务包袱,逐步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国际标准。
  
三、           国有商业银行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具体途径
笔者认为,在产权创新的基础之上,要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建设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应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依法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的法人治理结构
      改革现有产权制度,转换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下一步必行的改革目标。既然要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就必须遵守国家对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至今为止,我国有关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6月4日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下称《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下称《制度指引》)。《治理指引》中明确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笔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政企分开、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立,形成对银行经营者的产权约束,建立良性的委托——代理关系,解决由于银行内部所有者缺位而引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二)积极构建合理的董事会制度
      现代公司法弱化股东会的作用,强化董事会功能的发展趋势是公司在贯彻效率优先原则时的直接反映。因此,董事会在现代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相应地,董事会制度也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制度。笔者认为,要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构建合理的董事会制度,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根据第三项OECD指标——“代理责任”的要求,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必须做到两点:首先,董事应当独立于其所代表的股东或者股东团体。因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是所有股东的受托人,应当对股东整体负责,而非对单独的一个或一类股东负有受托义务。西方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也主要源于此。我国最近颁布的《治理指引》也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出了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的法定要求,并通过《制度指引》对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无疑将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笔者不太赞同《治理指引》和《制度指引》所规定的独立董事报酬支付的方式——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由银行支付。笔者认为,要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首先要确保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薪酬不能由公司的控制人来决定或发放。一个解决的办法就是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基金的具体运作可以如下: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标准交纳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薪酬专项基金费,由基金向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统一发放薪酬。关于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交纳独立董事薪酬专项基金的标准,可以综合考虑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以及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等因素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以规则的形式确定下来。同时独立董事薪酬的标准应当有必要的弹性,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果独立董事尽职尽责,能够真正发挥内部监督的职责,其任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具备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则该独立董事应得到相应的奖励;如果独立董事失职,未尽到应有的内部监督义务,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大股东或内部控制人侵犯股份制商业银行或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则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扣发其薪酬,并给予一定的惩罚。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离不开相应的考核机制。独立董事的考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考评除了按照《制度指引》所规定的各独立董事相互评价以外,还应当由其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考核和评价。其次,董事和董事会应当独立于经理层。在西方国家,董事会一般独立于公司经理层,并且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不兼任。因为,如果不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将不利于形成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力量平衡,不利于提高董事会的独立决策能力与对经理层的客观评价,而且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0条的规定,董事会成员经过董事会决定,是可以兼任经理的。实践中,国有商业银行的行长也往往是该行的董事长。这种公司经理制度实质上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继承和延续,不利于公司机构之间的制衡,将加重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因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建构董事会制度时,必须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行长一般不再由该行董事长担任,而应当通过公开招聘,选任具备丰富的金融知识和金融业工作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担当。值得高兴的是,《治理指引》第32条在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方面提出了法定要求:“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商业银行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二,明确董事与董事会的责任。《治理指引》第27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但是,无论《治理指引》还是《制度指引》都缺乏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与董事会违反其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赋予董事和董事会充分的权利,规定其义务的基础上,必须明确董事与董事会的责任。否则,关于义务的规定便失去了可操作性,无法真正防止权力的滥用。
(三)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充分透明度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外同行合作,按国际标准建设现代商业银行,走入国际竞争领域,是一个不可小视的障碍。同时,这种信息封闭的状态使“内部人”有机可乘,大量的关联交易出现,大大增加了银行的系统风险。要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充分透明度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突破:第一,正视信息披露的价值,增强信息披露的意识。随着我国加入WTO,商业银行进行充分地信息披露的价值已经引起了国人的关注。第二,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于今年5月21日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管理等进行了制度的规范。《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以下主要信息:一是财务会计报告;二是各类风险管理状况;三是公司治理信息;四是年度重大事项等,监管力度越来越大。笔者认为, 该《办法》体现了中央银行监管理念的变化,更为中国国内的商业银行按照国际同行的标准改革银行体制,增强透明度,提升信誉等级和在国际银行业界的形象,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可喜可贺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建立健全企业成员的激励机制
  加入WTO,外资银行进入中国,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空前激烈的人才竞争,外资银行由于对中国国情不熟悉,将会采取管理人员和市场营销人员"本土化"措施。他们对熟知本地业务、当地市场信息及公关技巧的中资银行职员需求迫切。因此,通晓国内金融政策和法律,具有客户资源的高级客户经理,将是外资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争夺的焦点。然而留住人才需要机制。如果没有可行的激励机制,只能在这场即将来临的“人才战”中失利。因此,我们急需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人事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企业成员的激励机制。经济学家魏杰在《新经济与公司治理结构》一文中提出了人力资本激励机制的三个方面,笔者认为可以从这三个方面构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激励机制:首先,应当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现有的薪酬机制。其预算不再由财政部制定,应当由商业银行自身来决定银行成员的薪酬,允许国有商业银行通过高薪来吸引高级人才。并且允许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建立股票期权制度,职工持股制度等来调动企业成员的积极性。还应当彻底改革原有的分配制度,根据经营业绩和贡献大小,进一步拉开行际间、人际间分配上的差距,激励全行、全员争先创优。其次,中央政府应当给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者更多的自主权。除了行长等最高级位置可能仍然由中央政府任命之外,在人事方面将给予四大银行更多的自主权。并且应当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完善选拔、培训、任用、考评机制,不拘一格招聘和提拔有能力的优秀专业管理人才。对于优秀人才,无论其年龄、资历,都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利和地位;对于冗员,要摒弃重重复杂的人际关系,该辞退的就应当辞退。并且应当使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行政级别脱钩,建立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级别体系,将内部级别与管理责任、专业职责、服务年限、工作绩效相联系。再次,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努力建立自己的企业文化,加强自身的凝聚力。企业文化的激励这一条千万不能忽视。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济实力远远比不上许多实力雄厚外资银行,不可能通过高薪大量引进人才,因此,坚持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有机地结合显得尤为重要。
  
四、结束语
中国政府在其签署的入世法律文件中郑重承诺: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逐步取消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限制;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办理人民币业务;加入后五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因此,还有不到五年的时间我国内资银行必须与外资金融机构同场竞技!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具备能够与外资银行媲美的国际竞争力!而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要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进行改革,不改革就没有出路!
可喜的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清楚地意识到了自身的缺陷,并明确了改革的基本方向——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笔者认为,要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就必须首先进行产权制度的创新,然后依法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构建合理的董事会制度;建立审慎的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充分透明度;建立健全企业成员的激励机制和内控机制。
                                                                                                                                 注释: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尚福林2002年5月在“世界金融论坛”上就“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的形势和改革方向”作演讲时作了上述发言。参见小伊:《农行行长尚福林:国有商业银行要尽快提高自身竞争力》,载于千龙新闻网,2002年5月25日。
中国银行行长刘明康于2002年5月11日在上海出席亚行年会期间召开的“地区经济展望和公司治理”研讨会上作了上述发言。参见《刘明康开列银行业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程序》,载于《北京青年报》,2002年5月13日。
See Holly J. Gregory, The Globalization Corporate Governance, This article first appeared in the September and October 2000 issue of Global Counsel and is reproduced with the permission of the publishers. Subscription inquiries www.lawdepartment.net/global.
参见《吴敬琏:银行改革,中国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载于《中国经济快讯周刊》, 2002年第二十九期。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近段时间在一些会议上提出了国有商业银行将采取一个三步走的方式进行银行改革。第一步是通过改革来改进内部治理,国际会计、审计和风险管理标准已经被引进银行业;第二步是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转换成股份制银行;第三步是把银行在国内或者海外上市。参见《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议题备受瞩目》,载于《经济观察报》 2002年2月6日。
参见《外资银行这回真的“狼来了”?》,载于《经济日报》,2001年11月27日。
参见《交行15%的股权将划归“洋股东”》,新华社讯, 2002年7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易纲在“北京朝阳国际商务节——金融论坛”发言时表示,我国下一步金融改革一定要发展股份制,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激励制度。参见《金融改革瞄准股份制》,载于《中国证券报》,2001年10月8日 。
参见石少侠著,《公司法》第219页,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版。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司司长王华庆日前在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是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商业银行是一个公共性极强的机构,在投资人、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让商业银行披露重大信息,有助于投资人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信息披露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参见徐寿松:《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并非为上市做准备》,载于《河北商报》,2002年5月30日。
经济学家魏杰在《新经济与公司治理结构》一文中提出了人力资本激励机制的三个方面:首先,人力资本激励机制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对人力资本经济利益的激励;其次,人力资本激励机制的第二个方面叫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也就是让人力资本拥有更多的权力,地位进一步提高;再次,人力资本激励机制的第三个方面叫企业文化激励。参见魏 杰,《新经济与公司治理结构》, 载于中经网,200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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