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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6 13:24: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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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0日上午,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作为我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基础之上的就业类法规,该草案针对北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重点规定了政府就业援助职责、就业困难人员所享受的相关政策等内容,将北京市近年来就业援助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固化。
  记者了解到,该草案在地方立法方面有所创新。草案共有二十条,不分章节,短小精悍,有几条说几条,都是实质性内容;仅仅针对就业困难人员,不是所有人员,不追求大而全。
  据了解,近年来,北京市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再就业工作的文件,不断扩大就业援助的范围,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仍面临诸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背景下的就业结构性矛盾、就业地区就业压力大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稳定性差等问题。
  截至目前,北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累计约124万人次,其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约95.6(2003年-2010年);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约28.4万人次(2007年-2010年)。通过日常援助和重点援助,共帮助约66.3万人次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010年北京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约32万人次,实现就业16万人次,就业援助工作任重道远。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将现行有效的就业援助政策法制化,保障就业援助政策可持续实施,维护就业局势的整体稳定。
  哪些人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规定(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女満四十周岁以上、男満五十周岁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惩治“个人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规定(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就业困难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此,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他们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和只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全面。对非就业困难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以外补贴的行为都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还应当增加相关的信用惩戒措施。因此建议将《规定(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就业援助相关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相关补贴,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法制网北京7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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