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4: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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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家宝总理近日签署第600 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9 月1 日起施行。
  中国政府网今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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