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4: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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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修订条例规定严禁“零团费”“负团费”兜售旅游产品
  “零团费”、“负团费”就如“天上掉馅饼”一般,对游客而言的确非常诱人,但“零团费”、“负团费”往往不是“馅饼”而是“陷阱”。正在召开的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得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修订草案还规定,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得强行滞留旅游团队,不得在旅途中甩团、甩客;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未经旅游者个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其个人信息等。
  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不按规定减免门票的,修订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或责令其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近年来旅游景区经营者、开发商和景区内居民的利益纠纷屡见不鲜,景区内居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修订草案特别规定:“开发和经营旅游景区(点),应当保护景区(点)内居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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