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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被告人刘某在2002年12月至2006年10月间担任兴国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移民安置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单独采取收不入账的手段,侵吞移民安置款51560元,个人实得34560元。今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检察机关尚未查实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管理移民款,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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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被告人刘某在2002年12月至2006年10月间担任兴国县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移民安置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单独采取收不入账的手段,侵吞移民安置款51560元,个人实得34560元。今年3月,被告人刘某在检察机关尚未查实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管理移民款,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