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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2: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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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陈长权) 一66岁老者,曾因犯罪先后二次被判刑,刑释后,在未取得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伪造中标合同,骗取他人120万元工程合同保证金。10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冠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006年12月19日,徐冠军作为江西富冠生物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与江西省某市公路管理局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公路局将105国道大港至玉湖村和320国道大城至万载一级公路改造项目给徐冠军投资建设,徐冠军于2006年12月底前将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建设资金进入银行专户。后因其未能按时进资致使该协议无效,徐冠军因此未能拿到该项目工程的发包权。在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工程项目发包权的情况下,徐冠军对江西某公司孙某谎称已取得该工程项目发包权,并于2007年11月13日与孙某签定了一份105国道丰城市、樟树市一级公路改造工程承包协议书,将两个标段工程给孙某做,并要求孙某按每个标段60万元,两个标段共计120万元的工程合同保证金支付给徐冠军。
  合同签定后,在孙某误认为自已已取得所谓该两个标段工程的情况下,又将该两个标段工程转给了于某,并要求于某将两个标段共计120万元的工程合同保证金支付给徐冠军。徐冠军为了获取孙某、于某的信任,于2007年12月在南昌市永叔路等地的电脑店采取用电脑扫描的方式先后伪造了江西省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富冠公司签订的《关于江西省105国道改扩建(丰城至樟树)段合同书》、江西省某市公路管理局与富冠公司签订的《105国道大港至玉湖村扩建改造项目协议书》、江西省某市公路管理局《关于江西富冠生物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对320国道大成至万载一级收费公路建设和经营权转让作为后备公司的备忘录》、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05国道丰城至樟树段一级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等公文、印章,并将这些伪造的公文、印章出示给孙某、于某等人看,同时谎称已取得该工程项目发包权,企图获取对方的120万元工程合同保证金,但最后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未取得工程发包权,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1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罪名不当。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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