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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代表不得履职谋私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得干涉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草案第22条明确,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草案中还增设了有关代表提出罢免案方面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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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代表不得履职谋私利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干预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得干涉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草案第22条明确,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草案中还增设了有关代表提出罢免案方面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