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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红梅) 被告人石一枫、李迎光原本是出租车司机,本可以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发家致富,却伙同张连庄等人用碰瓷的方式对过往货车司机进行诈骗。10月13日,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连庄、李迎光、石一枫有期徒刑分别为九个月、八个月、八个月,各处罚金4000元。 2008年5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连庄、李迎光、石一枫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和一辆银灰色松花江面包车,带着准备用来作案的一辆自行车,窜至西华县城东关贾鲁河桥上伺机作案。当驾驶货车的被害人张某路过此地时,一名被告人骑自行车假装被张某撞倒,其余人则拦住货车要求送“被撞者”去送医院治疗,以此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100元。5月4日至5月7日,被告人又先后窜至西华县城东关高庄村十字路口,西华县西关汽车站附近,西华县城西关叶庄桥路段,以同样手段骗取货车司机2600元。2008年5月8日,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带着准备用于作案的自行车,窜至周口监狱附近路段伺机作案时,被西华县公安民警发现,李迎光、石一枫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连庄、李迎光、石一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石一枫、李迎光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三起、第四起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桑塔纳轿车、松花江面包车、自行车予以没收。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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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红梅) 被告人石一枫、李迎光原本是出租车司机,本可以靠自己的辛勤劳动发家致富,却伙同张连庄等人用碰瓷的方式对过往货车司机进行诈骗。10月13日,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连庄、李迎光、石一枫有期徒刑分别为九个月、八个月、八个月,各处罚金4000元。
2008年5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连庄、李迎光、石一枫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和一辆银灰色松花江面包车,带着准备用来作案的一辆自行车,窜至西华县城东关贾鲁河桥上伺机作案。当驾驶货车的被害人张某路过此地时,一名被告人骑自行车假装被张某撞倒,其余人则拦住货车要求送“被撞者”去送医院治疗,以此为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1100元。5月4日至5月7日,被告人又先后窜至西华县城东关高庄村十字路口,西华县西关汽车站附近,西华县城西关叶庄桥路段,以同样手段骗取货车司机2600元。2008年5月8日,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带着准备用于作案的自行车,窜至周口监狱附近路段伺机作案时,被西华县公安民警发现,李迎光、石一枫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连庄、李迎光、石一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石一枫、李迎光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三起、第四起犯罪事实,且在案发后退出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作案工具桑塔纳轿车、松花江面包车、自行车予以没收。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