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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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运人应当履行向旅客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的规定。
  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除了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主义务外,还应履行依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告知义务就是承运人运送义务的一个附随义务。
  所谓的“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是指一切注意影响正常运输的事由。对于这些事由,相关法律、规则都有规定。具体说来,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事由包括一下几个方面:在正常运输开始前告知运输迟延或取消的情况;在运输过程中告知由于运输工具的原因、运输线路的问题或者由于自然界的力量导致的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况;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原因是否由于承运人导致。情况被告知后,旅客可以根据本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作为选择,如果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根据合同请求承运人赔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除了告知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外,根据本条的要求还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运输活动是一项比较危险的活动,保证运输的安全是承运人最大的义务。旅客作为一个个体,对于运输当中的安全乘运知识可能了解不多,为了让旅客安全乘坐,安全到达目的地,作为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承运人就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例如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就应当在起飞前向乘客告知系上安全带、如何保持正确的乘姿、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如何使用氧气袋和安全舷梯等知识。如果由于承运人的过错没有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造成旅客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本条需要注意的是,承运人应当“及时”告知旅客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这里的“及时”是一个弹性要求,应当视具体情况来决定承运人的告知是否及时,例如在前面所举的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人在起飞前告知乘客有关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情况就为“及时”;如果在起飞后,才告知这些情况就为不及时。
  俞里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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