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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运人对于货物毁损、灭失责任的规定。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承运人在十二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看,承运人负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货物有毁损、灭失均应负责,除非因不可抗力、运输物的性质或因收货人或托运人之过错而致损害者。对于承运雇佣人或其委托之人如次承运人、目的地运送人等,只有这些人的业务行为致损害者才负责任。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托运人、收货人均有权请求;若托运人签发提单的,提单的持有人也可以请求。在举证责任方面,就运送物是否毁损、灭失,应由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提出证据证明,而免责事由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但是享有请求权人须遵守异议期间以及请求权存在期间的规定。但是,承运人恶意造成货物的毁损、灭失或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因异议期间已过而免除。 就免责事由,主要有三方面:(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由。主要是指外部力量。(2)货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认定主要依一般交易习惯而定。(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如果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对货物损失均有过错,可否免责,依情况而定。 在实践中,对于古董、珠宝等贵重物品,除托运人于托运时明确说明其性质和价值外,运送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主要因为贵重物品如果按照一般物品的运送方法,致损的机会比较大。如经报明,一方面,承运人应该加以特殊注意,一方面承运人的请求相当的运费。 俞里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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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运人对于货物毁损、灭失责任的规定。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毁损”是指搬运的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灭失”是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既包括货物物质上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更新丧失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运输行为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以体现公平的原则。法律对承运人的保护就体现在免责事由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3、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承运人在十二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从本条规定看,承运人负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货物有毁损、灭失均应负责,除非因不可抗力、运输物的性质或因收货人或托运人之过错而致损害者。对于承运雇佣人或其委托之人如次承运人、目的地运送人等,只有这些人的业务行为致损害者才负责任。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托运人、收货人均有权请求;若托运人签发提单的,提单的持有人也可以请求。在举证责任方面,就运送物是否毁损、灭失,应由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提出证据证明,而免责事由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但是享有请求权人须遵守异议期间以及请求权存在期间的规定。但是,承运人恶意造成货物的毁损、灭失或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因异议期间已过而免除。
就免责事由,主要有三方面:(1)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由。主要是指外部力量。(2)货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认定主要依一般交易习惯而定。(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如果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对货物损失均有过错,可否免责,依情况而定。
在实践中,对于古董、珠宝等贵重物品,除托运人于托运时明确说明其性质和价值外,运送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主要因为贵重物品如果按照一般物品的运送方法,致损的机会比较大。如经报明,一方面,承运人应该加以特殊注意,一方面承运人的请求相当的运费。
俞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