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条文意解释:
  本条是对非职务技术成果财产权归属的规定。
  未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非职务技术成果。由此可见,确定非职务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立:
  1、该技术成果不是完成人在所在单位或其他组织承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也不实该完成人的岗位职责,而是完成人自行研究开发的。在此注意,不能以是否在业务时间进行科学研究作为区分标准。
  2、完成该技术成果的资料、材料、设备等物资条件主要不是由本单位提供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全过程没有采用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如果实际利用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资技术条件与完成该技术成果所需的物资技术条件相比,所占比例较小;或者虽然利用了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但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都不属于“主要利用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资技术条件”。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即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订立技术合同,有权获得因使用或者转让该项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转让属于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俞里江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