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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9 20:08: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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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治周末——法制网新州政府向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表示它只能承认男人和女人两种性别,并要求最高法院对“登记法案中,是否有将‘中性’归为第三性别的内容”这一问题给出明确解释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雷希颖
4月2日,持续了近4年的“Norrie性别登记案”迎来了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5名大法官一致承认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允许有男女之外的第三种性别选择。作为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这一判决将在性别分类的问题上,对澳大利亚各州,甚至其他国家,都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
澳大利亚最高法院作为澳大利亚最高司法机构,它的司法裁决将作为最终依据,除非遭到议会的推翻和否决(现实中鲜有发生),否则法院的裁决必须被执行。因而,虽然新州政府心不甘情不愿,但它只能够根据法院的裁定来执行,并且该案例将为日后新州及其他各州的法院审理类同的案例提供先例。
第三性别引发的4年连环诉讼
4年前,一位名为Norrie的悉尼居民向新南威尔士州居民身份登记处提出了变更性别和姓名的申请。Norrie向登记处解释到,他出生时生物特征为男性,但在1989年时曾进行过变性手术,但在手术后,他并没有继续注射雌性激素以维持其“女性”体征,而是享受着一种介于两性间的特殊状态。不过,这也导致了他在性别上出现了“模糊”,因而,他要求登记处以“中性”作为性别来进行登记。
一开始,登记处批准了Norrie的申请,将其性别归入“中性”一栏。由于这一批复,Norrie曾名噪一时,他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被政府认可拥有“中性”身份的个体。但数月后,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出于舆论压力和部分民众反对等原因,以“法律未授予登记处对男性和女性以外第三个选项进行批复的权力”为由,收回了对Norrie的身份认证,并将Norrie的性别归类纳入到“不明确”(Not stated)状态。
新州政府的决定让Norrie觉得自己在“社会层面遭到了谋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Norrie向新州行政仲裁法庭提出了行政复议,但它的申请很快遭到了仲裁法庭的拒绝,仲裁庭坚持认为,法律未授予登记处将Norrie的身份归类为“中性”的权力。
在行政复议申请遭拒后,Norrie并未放弃。在法律顾问的指导下,Norrie很快于2012年向新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提起了诉讼,要求登记处履行义务,接受他的申请。Norrie的主张很快就得到了来自上诉法院的支持。上诉法官认为,1995年《新南威尔士州出生、死亡和结婚登记法案》规定,在登记过程中,对于正处于‘性别确认程序’中的人群,可将其性别登记为‘中性’(Non-specific),这一规定恰好可适用于Norrie案。
但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则坚持认为,对第三性别进行登记将有可能造成“不可接受的混乱”,且法案中所提到的“性别确认程序”是为了帮助申请人确定自己是否为“异性”,而非确定为“第三性”。为此,新州政府向澳大利亚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表示它只能承认男人和女人两种性别,并要求最高法院对“登记法案中,是否有将‘中性’归为第三性别的内容”这一问题给出明确解释。
最高院在受理了该案后,责成5名大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审核。大法官们在审核了新南威尔士州的相关法律后一致认为:“法案并没有要求那些正在进行性别确认的申请人必须被注册为‘男性’或‘女性’。”因而,最高院于4月2日驳回了新州政府的请求,并给出了最后的裁决,即要求州政府的登记部门必须重新考虑Norrie的申请,以及承担Norrie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第三性别”人群的福音
最高院对Norrie案的最后裁定将对“第三性别”群体、澳大利亚以及其他国家产生很大的影响。在此之前,澳大利亚“第三性别”群体一直生活在“事实上的歧视”状态之中。“第三性别”不仅在性别注册登记时无法得到与“正常人”一样平等的对待,在婚姻问题上,他们更是不可能建立同“正常人”一样的婚姻关系,因为澳大利亚法律目前只承认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第三性别”因为性别的不确定,他们甚至无法获得一些常人唾手可得的生活服务:是进男厕所,还是女厕所;出行、住宿、办卡是填男性,还是女性;到医院就诊是问诊男科,还是妇科……
不过,最高院的裁决无疑将有效地推动此类问题的解决:澳大利亚Gender Agenda协会负责人萨缪尔?卢瑟福认为,最高院裁定承认“第三性别”,这为实现平等、反对歧视开辟了道路。澳大利亚人权法律专家安娜?布朗认为,最高院的裁决将有利于推动澳大利亚国家法律体系将“性别多样化的事实”纳入日后法律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澳大利亚工党女参议员路易斯?普拉特表示:“一些护照上标注的性别与实际差距很大,这常使海关工作人员感到困惑……性别一栏标注X很重要,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
当然,由于背景、立场、价值、知识和认知的差异,除了支持的声音外,澳大利亚社会自然还有一些反对的声音。有人认为,本案是司法机构被少数奇怪人道德绑架后,对困惑的灵魂所作出的又一次迎合。也有人认为,Norrie可以通过做手术来改变“性别”,但染色体不会因为外科手术而改变。还有人质疑,如果法院可以认定Norrie的性别为“中性”,那法院和其他一些机构为何要用女性的“她”(she或her)来描述Norrie呢?
由于受到“尊重司法和人权”等价值的约束,不少官员不便发声,但也有一些人用行动表达了态度,如新州总检察长就明确拒绝对最高院的判决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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