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2: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张建军  赵成杰) 日前,怀柔法院审结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某村经济合作社违反国家规定,诉讼请求被驳回。
  某村经济合作社于1998年1月与农民王某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经济合作社发包给王某果林20亩,王某每年上缴承包费1765元。自2001年始,王某未能按时给付承包费,经济合作社催要多次未果,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2001年至2003年的承包费5295元及违约金8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承包金给付期限,在每年1月30日前一次付清的条款,违反了国家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规定,即在农民取得收入之前不得“上打支”。故对经济合作社要求王某给付2003年度承包费176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最后,依法判决王某给付经济合作社2001年和2002年的承包费3530元。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