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5: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3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记者9 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自2011年9 月1 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已于近日下发公告,对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称,纳税人2011年9 月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还称,纳税人2011年9 月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 月1 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指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 月1 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 /12
  后4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 /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 个月应纳税额+后4 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 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