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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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种子质量不合格导致72家农户受到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某农产品服务站诉某种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至2月,原告先后两次从被告公司购进单价为22.2元的“里绿”菜花种子180袋,并在当年销售到某村农民手中。其中72户农民在种植过程中发现幼苗发育不正常,出现苗小、不出花等现象。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于2001年6月对封存的“里绿”菜花种子进行检验,结论为:种子不合格,纯度差距为16.6%。72户农民向延庆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农产品服务站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赔偿农民399元。农产品服务站于2002年10月向农民支付了赔偿款6万多元。原告遂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种苗公司未能提供合格产品,造成农产品服务站经济损失,对此,种苗公司应负赔偿责任。故判决种苗公司赔偿农产品服务站经济损失3.7万多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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