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李琼)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妻子身体案作出驳回被告人廖经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8年5月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廖经明因为其妻刘丽(化名)提出离婚,双方发生争吵,随后两人相互打斗,被告人廖经明欲将被害人刘丽捆绑在客厅的一木柱子上,但因为被害人刘丽竭力反抗未果。被告人廖经明便抓着其妻的头发,将其拖拉至客厅的茶几桌旁,拿起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朝妻子两只眼睛下方各刺一刀,致被害人的伤势为轻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廖经明到信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经明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打斗,将被害人刘丽致伤为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廖经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廖经明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廖经明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廖经明因夫妻矛盾,竟持刀朝其妻两只眼睛下方各刺一刀,致其妻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廖经明在以往的家庭矛盾中多次采用家庭暴力,对其妻实施伤害,不知悔改,此次又触犯刑律,且未能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上诉人的自首情节,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