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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梁娟萍) 一男子在其承租他人的店面即将到期之际,为了骗取该店面转租费,伪造店面租赁合同,向他人转租店面骗取巨额转租费。10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现年40岁的王军,2006年租赁了魏某向房东郭某租赁的位于南昌市桃苑苑中园1栋1号的店面。魏某与房东郭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2月31日该合同到期后,王军及魏某在未与房东郭某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王军伪造了一份魏某与房东郭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伪造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8年3月王军利用这份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虚构已具有承租权的事实,骗取受害人吴某店面转租费共计18000元。赃款已收缴发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利用伪造的假租赁合同转租他人店面收取转租费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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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梁娟萍) 一男子在其承租他人的店面即将到期之际,为了骗取该店面转租费,伪造店面租赁合同,向他人转租店面骗取巨额转租费。10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现年40岁的王军,2006年租赁了魏某向房东郭某租赁的位于南昌市桃苑苑中园1栋1号的店面。魏某与房东郭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从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7年12月31日该合同到期后,王军及魏某在未与房东郭某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王军伪造了一份魏某与房东郭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伪造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8年3月王军利用这份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虚构已具有承租权的事实,骗取受害人吴某店面转租费共计18000元。赃款已收缴发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利用伪造的假租赁合同转租他人店面收取转租费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