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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1988-03-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8-03-02 执行日期:1988-03-02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院、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司法部曾于1986年6月25日下发过(86)司公字第87号《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通知中有澳门南光公司可为其职工出具有关证明的规定。现再将司法部(88)司公字第20号《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及其附件《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证明专用章印鉴样式》转发给你们,望在办理有关证明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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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1988-03-0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88-03-02
执行日期:1988-03-02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院、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司法部曾于1986年6月25日下发过(86)司公字第87号《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通知中有澳门南光公司可为其职工出具有关证明的规定。现再将司法部(88)司公字第20号《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及其附件《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证明专用章印鉴样式》转发给你们,望在办理有关证明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