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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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饭店就餐后打欠条,长期不付帐的邓某没想到自己竟会成为被告。2003年6月25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饭店就餐纠纷案,判决邓某偿还欠原告刘某餐费2400元。
  1999年6月至2000年1月邓某在刘某经营的饭店就餐数次均未付帐,给刘某打欠条4张,共计金额3400元。2000年12月7日,邓某偿还欠帐1000元后把原来的4张欠条收回,出具一张2400元欠条,刘某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将邓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饭店就餐就应付清餐费,邓某所打欠条真实有效,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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