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6: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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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再审
  推行零点断网执行遇阻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再次提请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记者发现,二次审议稿将此前争议颇多的对网吧实行“零点断网”的条款删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沈涧表示,此举是因为推行零点断网在执行上可能会遇到较大阻力。
  零点断网相关规定删除
  沈涧介绍,《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审稿中,第五十一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日零时至8 时持续切断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网络接入”,引起了中国电信四川分公司和一些成年网民的议论,认为此规定无法无据,技术操作上不可行,使成年人夜间活动受限、网络经营者收入下降等。
  针对“无法无据”的问题,经省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即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 时至24时”。依据该条例规定,零时至8 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就应当停止营业。
  “修订草案的此条规定是我省贯彻执行该条例的补充规定,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法律冲突。”沈涧说。此外,从操作上看,四川省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统一断网,也并无技术障碍。
  不过由于四川省和成都市的一些具体原因,二审稿还是删除了“零点断网”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责任。沈涧表示,由于2005年全国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在成都等9 个城市开展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4小时营业试点,“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宵营业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推行零点断网在执行上可能会遇到较大阻力。”
  未对未成年人划分年龄分别保护
  一审稿审议时,有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应当将未成年人分为婴儿、幼儿、少年和青年等阶段,针对不同阶段的特征作出相应的规定,避免法规在逻辑上存在问题。
  省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未成年人不论是婴儿、幼儿、少年、青年,其权利是相同的,修订草案在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规定的保护措施是普遍适用的,对某些方面需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已经在相应条款中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第十条规定的降低婴幼儿死亡率,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低年级幼儿园学生上下学接送制度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没有区分年龄分别保护,修订草案如果区别不同年龄分别设定不同的保护制度,加上现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国家机关保护以及特殊保护的体例安排,整个修订草案篇幅长,内容交叉重叠,逻辑混乱,故二审稿未作修改。
  对未成年人权利进行解释和梳理
  有委员提出,应当在修订草案第八条中对权利作出解释性规定,再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具体权利作出规定,并进一步理清各项权利的关系。省人大内司委采纳了委员的意见,在此加以说明。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是对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分类概括表述。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权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根据委员的意见,二审稿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按照权利归类及其重要性重新进行了条款排序。
  危险情形优先组织未成年学生疏散逃避是教师的法律义务
  修订草案在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公民认为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在发生突发事件等危急情形下,只顾保全自己生命逃离危险环境而不优先组织未成年学生疏散逃避”不能作为教师的禁止行为,保全自己的生命躲避逃跑无可厚非,没有组织学生优先疏散逃避是道德问题,不能上升为法律问题,更不能追究法律责任。
  省人大内司委审议认为,在突发事件等危险情形下,教师组织学生优先疏散躲避,不仅是职业道德问题,更是法律义务,教师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师则代表学校履行教育和监护职责。其次,条例草案的规定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精神是一致的。第三,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的第一项义务就是“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为人师表”等教师的职业道德已经上升为法律义务。在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教师“品行不良”等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师的不良行为从道德的约束已经上升为法律的处理。
  因此,二审稿保留了此项禁止性规定并修改为“在发生突发事件等危急情形下,不优先组织未成年学生疏散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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