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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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梁建军 汤金钟)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对陆慧与李志明、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00年12月25日22时40分许,李志明驾驶“湘A04945”号汽车从长沙市八一路由东向南拐进入建湘路,恰遇陆慧横穿马路,李志明紧急制动,由于该车后刹车油管突然爆裂,制动失灵,与陆慧相撞,将陆慧撞成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鉴定,李志明负主要责任,陆慧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湘A04945”号汽车是李志明1996年12月从长沙殿海汽车装饰有限公司购买的“三凌”吉普车。根据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等随车证件记载,该车车主为李志明,厂牌型号为GS三凌SKD件吉普车,生产厂家为湖南省汉寿车辆改装厂。陆慧和李志明称事故车辆系三菱帕杰罗V31吉普车,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
  芙蓉区法院依法判决陆慧因交通事故遭受的547181.65元损失中,由李志明赔偿383027.16元,陆慧自行承担164154.49元,驳回陆慧对三菱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并免除了陆慧应承担的诉讼费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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